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管理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校本部管辖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管理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校内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管理和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安装、学校道路和各区域交通管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等工作。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人员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保卫部门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道路安全管理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道路安全管理设施设备。
第七条 校园公共区域停车场、各住宅小区停车场,校园车辆智能门禁管理系统及其他交通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由保卫处、基建处、总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围蔽、规划、建设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园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校园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校园交通的施工作业建设,施工方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大型设备(物品)进入校园,应向保卫部门提交申请,获准后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未经批准进校或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由运输车辆租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需租用车辆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应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经批准进校或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由运输车辆租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校内洒水车、清扫车等后勤保障车辆应按照安全标准作业。
第十三条 行人严禁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禁止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严禁追车、抛物击车等任何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人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第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内行走时,需由其监护人或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陪同。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已规划的停车区域,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和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严禁碾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
3.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20公里/小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
4.严禁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严禁驾驶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机动车辆以及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等无合法手续的车辆。驾驶人在校园道路行驶前,应仔细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严禁驾驶安全设施缺失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严禁超速行驶、超载行驶和酒后驾驶。因违规驾驶、停车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将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安全防范,停车后确保关闭车辆门窗并锁好车锁,离开车辆时切勿将个人证件及财物遗留车内。
第十六条 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1.所有进入学校的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拉沙石、淤泥、建筑材料车辆及水泥搅拌车等,须事先获得基建、总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并在保卫部门办理车辆准入手续。
2.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教学、科研或工程需要的,须由用车单位报保卫部门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3.严禁各类工程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乱停乱放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4.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时段,严禁工程运输车辆及大型载重汽车进出校园。
第十七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在人行道、消防通道、未划线区域等禁停路段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1个月内累计3次或1年内累计12次将列入黑名单,暂停入校资格。黑名单车辆需车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官约谈签字和学校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取消黑名单。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管理
1.学校公务用车,凭车辆行驶证和主管单位证明办理公务车通行手续。
2.学校附属医院公务车辆凭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经主管单位领导签字,可申请办理公务车通行手续。
3.地方政府、部队常驻校内机构公务车辆凭相关证件,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可统一办理校内公务车辆通行手续,工作人员私家车辆参照学校教职工规定执行。
4.来校开展公务活动需要减免停车费的校外车辆,由承办单位向保卫处提出OA申请,提供车辆号牌和进校时间等基本信息,保卫处审批通过后可减免停车费,减免时效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九条 免费车辆管理
1.在校本部院内购买了私家车位的车主,凭身份证、行驶证、车位购买发票或与学校签订的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等材料办理免费通行手续。经济适用房私家车位的车主,若将车位租借给他人,则不得再为其他车辆办理通行手续。
2.特种车辆(含军警车、救护车、垃圾车、通信、电力抢修车、献血车等)可免费通行。
第二十条 上班车辆管理
1.校本部在职教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行驶证,可通过南方医科大学保卫处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车辆上班卡(每人限办一台),免费停放时间为06:00 时至24:00时,其他时间按照临停车辆标准收费。
2.居住在校外的离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办理车辆上班卡。
第二十一条 月保车辆管理
1.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退休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通过南方医科大学保卫处微信小程序申请固定车位或不固定车位的月保通行手续,具体收费标准为:固定车位200元/月,不固定车位150元/月。
2.在校本部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凭学校主管单位证明、本人有效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可申请办理不固定车位月保通行手续,停车费为500元/月。
3.在站博士后、进修、借调等人员凭有效证明文件可参照学校教职员工管理办法办理车辆通行手续。
4.校本部院内外租的独立院落单位车辆,凭单位证明,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保卫处审核,可申请办理月保车辆通行手续,按100元/月收取出入管理费。车辆总数按照单位内部停车区域大小报备,对于超出报备数量的车辆,将按照临时停车标准收费。车辆只能停放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地,禁止占用校内其他区域停车资源。
5.租住校本部经适房等住房的校内人员,凭租房合同、工作证和行驶证等其他有关证件可申请办理不固定车位月保通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禁止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办理的相关通行手续立即作废,取消当事人办理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临停车辆管理
1.校外车辆进校采用预约制管理。进校车辆驾驶员可提前通过南方医科大学保卫处微信小程序申请,由校内二级对接单位主官指派专人按照“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校外车辆要严格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临停车辆收费标准
临停车收费标准 | 说 明 |
日间时段 | 收费时限 | 收费金额 |
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 30分钟的车辆,前30分钟纳入计费时段,计费时段中不足半小时的部分按半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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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21:30(元/半小时) | 3小时以内时长部分 | 2.5 |
3小时以外时长部分 | 5 |
夜间时段 |
21:30至次日07:30 | 收费标准(元/半小时) | 1 |
夜间时段最高限价(元) | 10 |
24小时最高限价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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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票据及经费管理
1.停车电子发票由个人在南方医科大学保卫处微信小程序申请。
2.所收停车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支持或参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对于违反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多次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保卫部门将视情组织违规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增强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校保字〔2015〕2号)同时废除,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