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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创建人:    时间:2014-11-27   【点击数:

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强化意识、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室管理处。各学院(所、中心)相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学校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授权,对学校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所、中心)行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学院(所、中心)主管实验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四条   各教研室(系、实验中心)主任为所辖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其职责是: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的具体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实验室建设中安全方案的制订;负责新开实验项目安全性初审;负责本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及其他与实验室安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实验室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专职人员担任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检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发现本实验室的安全漏洞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主管单位报告;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记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熟练掌握实验室各类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熟悉本学院(实验室)的重点防范部位,为紧急事件提供可靠信息、有效方案。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加强对实验室使用登记、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学习等,须经实验室主任的批准,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实验室要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更换以确保器材有效可靠,要保证实验楼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及药品的摆放要整齐、合理。实验教学工作完后要关窗锁门,复位相关的水源、电闸、气源及冷气源。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制定完备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抢救及时上报,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确保实验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如实记录。对不安全的隐患安全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学院(所、中心)每3月对所辖实验室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专项督查。

 

第二章   电器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份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十三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紧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按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异常(如有过热现象或糊焦味等)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人员离开实验室时间较长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一定要有人在岗。

第十五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十六条    电线和电器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十八条     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应注意。

第十九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二十二条    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二十三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二十四条    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保持良好的接地。

第二十五条    湿手不要接触或操作电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第三章             特种设备、气体和危险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待安全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实验用气体统一由学校教学保障中心采购。气体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气瓶、其他气体装置以及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合格。各种压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击,漆色标记保持完好,专瓶专用。

第二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严格按《南方医科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申购、领用应专人审批、专人领用,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审批人,保管人名单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人员变动及时更正。剧毒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按实际用量领用,准确及时做好领用和实验使用记录。实验后剩余剧毒品须与实验记录一起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试剂中心或附属医院药剂科毒麻药品库统一保管。定期检查,过期剧毒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物质应当进行登记、检查,确实做到账物相符。放射性物质、同位素跟踪试剂不准擅自采购、储存、使用。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一条    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严格按《南方医科大学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购买、采集、贮存、运输、使用及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通过网络邮购药品试剂须填写《教学、科研用药品、试剂网购申请表》逐级审批备案,到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财务报账时须附报备证明,供应商名称、供货清单药品名称、数量应与报备一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转让、赠送、处置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第一类麻醉药和精神药品、放射源、病原生物等危险品。上述危险品的转让、赠送、处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剧毒品、麻醉药、精神药品、放射源、病原生物等危险品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十七条    实验人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实验操作时应穿着工作服,按规定戴防护眼镜等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三十八条    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生物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严格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废物处置办法》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实验室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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