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师生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广东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服务大局。着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学校党的建设
和改革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的积极作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取得更大进展。
(三)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四)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五)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落实党务公开的监督和失职追责,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五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基层党组织分级负责。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校级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校党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和推进学校和单位事业发展、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工作安排,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情况;
(二)本单位本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安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论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党组织的设置、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六)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七)干部的选拔任用特别是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情况、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党员做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学校各级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等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等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等情况;
(六)加强学校各级纪委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党务公开目录除明确公开事项的内容外,应包括事项的运作程序和结果,以及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党委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学校层面党务公开目录,各单位参照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方案。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组织职责领域内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初审后,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理由和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保密审查。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内容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和舆情应对预案从政治、政策、法律、内容、格式、文字等方面进行必要性、准确性等审核。
(四)报送审批。各级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和舆情应对预案进行审批。一般事项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重大、敏感事项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
(五)实施公开。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单位网站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单位网站、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同时,通过领导信箱、重点工作通报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师生关切。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五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时限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原则上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对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性的日常性、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特别是关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层面的党务公开实行月度检查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每月底对照学校党务公开目录,对相关党委职能部门党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新学校党务公开专栏内容;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和追责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及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重点围绕党务公开的时效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述责述廉、年度绩效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
(三)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校党字〔2018〕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