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发布
2024年11月29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12月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院,顺德校区管委会的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公务主要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统筹指导,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开展监督检查、落实督办等工作。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按照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要求,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由牵头部门负总责,其他部门按照分工积极配合。
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市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省内外兄弟院校主要领导以及知名校友等,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负责接待。其他接待对象原则上由对口单位牵头负责接待。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因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或请示件,可以视作公函。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开展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学校各个牵头部门负责的接待,应提前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明确公务接待对象、事由、人员、接待地点、预算等信息,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牵头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业务类别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公务活动结束后,牵头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明细、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十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高效。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牵头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者围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工作餐用餐标准不得超过50元/人;厅级以上领导或其他重要来宾的工作用餐,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用餐标准不得超过200元/人。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等,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住宿费用,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住宿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牵头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格控制工作用房数量。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对公务接待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结算,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账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审批件、邀请函等,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同一公务活动接待费用需一次性报销,不得多次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名义和方式组织变相旅游或者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旅游或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三)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或重复性考察;
(四)使用虚假公函进行公款吃喝或者套取接待费用;
(五)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六)提供和接受超标准接待;
(七)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八)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或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一)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二)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年度公务接待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具体接待项目情况等);
(四)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收取、交纳情况;
(五)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并监督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编制管理有关工作。学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本单位已有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按年度公示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纪检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政机关要如实上报单位内部接待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要积极推进公务接待社会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用车定点服务制度。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需要,接待来访外宾、港澳台有关人员,应当参照外宾接待有关规定实行单独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的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