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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培训学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3-04-20 14:46:50

粵组通〔2013〕20号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按照中组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干部培训学员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地各单位要把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学员管理作为促进作风建设和提高干部培训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一项重大措施,切实统一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在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上形成共识,始终把握干部教育培训的良好导向。

二、干部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学员管理工作实行全面指导和监督,发现不良问题,要及时提出、及时制止。要建立跟班管理制度,对重要的培训班次,要派干部全程跟踪考察学员学习管理情况。

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为科学发展和干部健康成长服务的要求,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学员管理的配套措施,并具体负责抓好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落实。对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努力维护干部培训的良好秩序。

四、各地各单位在举办干部培训班时,不得安排在高档宾馆和风景名胜区,不得安排超标准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在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得安排警车带路,不得接受宴请,不得接受纪念品和土特产。对违反规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所有参训干部都是普通学员,不能搞特殊化,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养成刻苦学习、严守纪律、 服从管理、自我约束的良好风气,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六、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使用公款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应予通报批评或退学处理。

七、学员之间不得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用公款互请旅游,相互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于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八、学员参加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九、学员参加培训期间必须自己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不得留公车驻校。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十、学员参加培训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等方面以权谋私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十一、学员赴境外参加培训时,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外事纪律和学习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外出参观和会客,不得参加与培训班无关的其他公务或商务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立即制止,严肃查处。

十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培训时间超过2个月的,要将有关材料归入干部档案;超3个月以上的,要记载到干部履历信息中。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施细则,注重管理监督,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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