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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0-03-16 16:36:39

粤组通〔2006〕10号

为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核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按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省管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签证(注),由所在市(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委委托有关部门协助管理的干部,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前,需先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再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所在市的省管干部的证照手续时,要将省委组织部的批件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经该处复核后方可发证照。省直单位的省管干部,凭省委组织部的批件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二、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三、规范因私出国(境)报批材料和时间。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凡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前呈报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办理探亲需提供的材料:党委(党组)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亲属邀请函及在外有效证件复印件(附翻译件);申请人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旅游需提供的材料:党委(党组)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购买旅游票单收据[可与《出国(境)回执单》一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赴台需提供的材料:党委(党组)的请示;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内容须逐日排列);赴台人员名单;国(省)台办立项批件复印件;《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3份。

四、认真执行因私出国(境)报告制度。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先向有关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后,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请示报告情况须在党委(党组)的请示中注明。

各地级以上市委书记通过省委办公厅向省委书记请示报告;市委常委、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向市委书记请示报告;副市长向市长请示报告;市人大、政协副职分别向市人大、政协正职请示报告;其它副厅级市领导向市委书记请示报告。其中,由市领导兼任市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一把手的,还须向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

省直正厅级单位党政正职向分管省领导请示报告;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

省直副厅级单位党政正职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

省属高等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向省委教育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校(院)党委常委(委员)向党委书记请示报告;副校(院)长向校(院)长请示报告。

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包括班子其他成员)向省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其它省属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向分管省领导请示报告;副职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

省人大办公厅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正职向分管省人大副主任请示报告;副职向正职报告;其他常委向办公厅请示报告。

省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正职向分管省政协副主席请示报告;副职向正职报告;其他常委向办公厅请示报告。

五、严格管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目(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地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所保管的证照要登记造册,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情况均须记录在案。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的10日内,要将所持证照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对不按规定时限缴交证照的,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催交,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及证照管理的情况书面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同时抄报省纪委。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及时反馈因私出国(境)返回情况。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7日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存档。

七、严格执行信息报备制度。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息资料有变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和报备方式向外事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动的信息资料。

八、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各项纪律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准以种种理由,超越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为自己或他人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不准利用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之便,未经批准私自出境办理个人事务;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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