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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5-12-08 10:45:15

粵组通〔2015〕60号

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15〕9号)和《省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粵组字〔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纪实范围

1、凡选拔任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均应对其选拔任用工作流程进行纪实,便于可追溯、可倒查。

二、纪实内容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中,下列10项属常规必记必存材料:①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签名的沟通意见;②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情况;③向党委(党组)书记汇报初步建议情况;④党委(党组)五人小组成员沟通酝酿情况;⑤推荐考察工作方案;⑥征求纪检机关意见情况;⑦推荐考察形成的相关材料;⑧向上级党委(党组)报批等材料;⑨提交部务会审核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纪要和讨论记录;⑩ 提请常委会(党委会、党组会)讨论的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纪要和讨论记录等材料。

3、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人一记”:①存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需要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或征求意见情况的;②在酝酿、讨论或决定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时有意见不一致情况的;③超职数、超规格、超范围配备领导干部,乱设领导职务、乱立机构名目的;④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间有信访举报的;⑤征求纪检机关或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有需要说明的;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瞒报、少报情况的;⑦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等。

4、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采取适当方式记录在案:①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②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③拉票、跑官要官的;④在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问题的情况下,仍坚持提拔任用的;⑤存在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

三、纪实方法

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行“谁办理、谁纪实、谁负责”。具体以干部工作机构为主,部门内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干部工作机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书材料和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中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6、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对纪实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参与纪实工作的人员要增强纪实意识,养成纪实习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做好纪实,严禁弄虚作假和泄漏纪实内容。

四、结果运用

7、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资料,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档案检查的必备内容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充分用好纪实结果,切实发挥纪实的监督制约作用。发生“带病提拔”情况的,还要对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进行倒查和追责,并将倒查结论和追责情况存入纪实资料归档。

8、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积极支持组织人事部门实事求是地做好纪实工作。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纪实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纪实制度的落实。对在纪实上弄虚作假或者泄密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其他

9、各地各单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粵组字〔2015〕2号),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参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材料归档清单》,切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

10、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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