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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6-08-10 22:18:31

粤办发〔2016〕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扎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广东的实践,确保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厅级正职及以下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县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下,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及时调整不能正常履职领导干部,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问责追究等的工作力度,做好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免职和辞退工作。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在达到年龄界限后的次月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七条 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在干部达到年龄界限前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九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应当按照干部选拨任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离任的,根据个人实际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按规定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干部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另行安排,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调整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且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

(一)离岗一年以上的;

(二)不能正常工作、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三)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调整任职的。

领导干部恢复健康且符合条件的,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办法,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拒不接受任务或者临阵退缩的;

(九)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取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八小时以外”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在巡视、审计及有关专项考核工作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者负有相关责任的;

(十一)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二)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启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注意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领导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依章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领导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等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调离岗位的,不得重新担任原任职务或者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学习提高的,由组织安排学习培训。暂时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间其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临近退休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问责追究

第十八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章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政绩观发生偏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工作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贯彻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识形态工作不力、基层党组织普遍软弱涣散等严重情况的;

(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履行生态建设职贵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所列情形的;

(七)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八)在干部选拨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等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九)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纵容、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影响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对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者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负有相关责任的。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发生问责情形的,要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二十条 问责的程序和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引咎辞职或者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在问责处理影响期满后重新任职,按照《关于严格做好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纪违法免职与辞退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四)其他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二条 对因违纪违法予以免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其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程序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完善工作责任制。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做到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五条 严明工作纪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拒不服从组织调整决定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健全领导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领导干部,把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区分开来,注意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巡视、绩效、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互通重要信息。通过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集中教育督导、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途径,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领导干部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强化跟踪管理。对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继续努力工作。对改进明显、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选拔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列为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县级以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本细则精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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