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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3-12-05 17:10:37

2022年11月10日学校党委批准并发布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事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校功能,提高新时代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研究党的建设和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的有力保证。

第三条  学校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学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学校工作任务,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学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校工作,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党委领导不定期到党校讲课,并参加党校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党校实行校院两级建校、分层培养的办学体制。全校有条件的二级党组织成立分党校,其中各附属医院党委、有本科教学任务的二级党组织原则上均单独成立分党校,其他因党员人数较少的或条件不成熟的二级党组织可联合成立分党校。分党校由二级党组织直接领导,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分党校的成立及设置由学校党校审批。

第六条 学校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设主持日常工作副校长1名,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学校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并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各级党校办公室负责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对外交往、经费使用、图书资料管理和日常工作。学校党校办公室设专职干部 1-2 名,负责处理学校党校日常事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收集信息,积累资料,做好文书工作和各种记录、学员学籍、档案管理等。党校设兼职秘书若干名。

第七条 党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校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学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党校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安排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具体组织实施对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等的教育培训;

(三)负责党校教材的选定和发放工作;

(四)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开展党校工作研究,积极总结和探索党校工作科学化的经验,提高党校工作水平,调查研究教育对象的思想状况,提出措施,增强教学针对性;

(五)认真做好党校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党校教师库,组织教师进行交流研讨,参加学术研讨会,加强对外联系,提高办学水平;

(六)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学校党校做好各分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八)完成学校党委分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八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各级党校教学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党校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

第九条 党校要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教学时间以及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

第十条  学校各级党校的主要培训对象是:各级管理干部、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师生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党员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水平;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时事政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党性锻炼;高等教育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相关知识和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理论等。

第十三条  党校要结合形势需要及教育培训实际,选用针对性较强的教材和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党校要依托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的理论研究优势,积极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学校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五条 党校积极推荐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党校要充分发挥学校学科和人才优势,根据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教学和管理队伍。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以兼职为主,主要聘请学校优秀党政领导干部、党务干部、理论专家、离退休专家教授、专任教师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担任,也可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八条  建立党校教师库。党校兼职教师由学校党校统一聘用,每个聘期为 2 年,聘用期满按工作需要和个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续聘。由学校党校根据党校教师选聘条件负责在校内外选聘党校教师。各二级党组织也可以向学校党校办公室推荐拟聘人选。以此为基础,建立党校教师库。一般情况下,学校党校、分党校根据各班次课程要求,必须在党校教师库中聘请相关教师授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党校教师库之外聘请教师授课的,须提前将拟聘请教师的有关材料呈报学校党校办公室审批。分党校根据各班次课程要求在党校教师库中聘请相关教师上课。

第十九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遵纪守规,品德高尚,学风严谨。

第二十条 党校兼职教师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凡担任党校兼职教师的,除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素质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社会人文科学、“两课”专业教师,或管理岗六级及以上相关党政领导职务,或担任管理岗七级领导职务并具有三年以上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经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 校内教师应聘党校兼职教师后,负责校院两级党校教学、课题研究等工作,参与讨论研究党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党校教师在学校党校的劳务酬金、课酬等由学校党校按规定支付;在分党校的劳务酬金、课酬由分党校按规定支付,学校党校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师有下列情况,党校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在聘期内不履行职责;退休、离职、工作调动或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个人提出解聘要求,经劝留无效;受到纪律处分;在课堂上发表错误或不当言论;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校教师。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校应当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五条 党校按照“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要求、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努力加强党校各班次的管理。学校党校各班次的管理工作由党校办公室负责,分党校各班次的管理工作由各分党校自行负责,并接受学校党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校工作会议制度。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组织有关精神,总结和检查年度工作,分析办学效果,查找存在问题,研讨和制定下一阶段的培训计划和学习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规范教学秩序,严格教学质量评估,作好教学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党校的档案主要包括教学工作档案、学员学习档案、党校设备档案等。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完整。

第二十九条 奖惩制度。对在党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在党校学习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党校应当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动案例库建设。加强在线学习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

第三十一条 党校在教学管理上,要强化教管结合,把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训情况与入党考察相结合,把党员的培训情况与党员评议相结合,把干部培训与干部使用相结合。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三十三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党校各班次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各班次班主任人选由负责承办该班次的各级党校指定。

党校班主任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责任意识,讲认真、敢较真,督促学员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请假纪律,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学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落实好从严管理学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党校学员实施推荐审核制度。学校党校各班次学员由各单位根据学习班的要求按有关程序推荐,报学校党校审核批准;分党校各班次学员,由基层党支部根据学习班的要求按有关程序推荐、分党校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严格学员管理。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要按照党校学习班教学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党课学习,自觉学习指定书目,积极参加专题讨论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撰写总结、思想汇报和专题论文,努力完成党校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施学员请假制度。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自觉服从管理,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参加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意和班次主办党校同意后方可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课堂纪律。党校学员参加学习时应主动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对违反教学纪律者,党校对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取消党校学习资格。

第三十九条 实施学员考核结业制度。党校学员必须按计划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经考核合格才能给予结业,颁发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有以下行为者,取消其本期党校结业资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和请假 2 次;

(二)无故缺席或旷课 1 次;

(三)党校考试缺考或有作弊行为;

(四)不按要求上交论文或总结;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条 做好培训建档工作。及时将相关培训材料立卷归档,为培训信息查询、使用等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校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校党校经费属学校办学经费之一,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学校监督和检查;

(二)学校党校经费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购置相关设备和器材,购买图书信息资料、教材,教育培训(轮训),教学科研,调查,研讨交流,教师劳务酬金、课酬,教师进修,评优活动,日常办公等;

(三)学校党校经费按财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四十四条 分党校经费纳入学校各二级单位的预算,由各二级党委负责。

第四十五条 党校要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和办公设备,为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校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17日学校党委印发的《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党校学员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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