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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就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0日 00:00 | 来源: | 作者:

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就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就业指导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就业工作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各教研(办公)室、专职辅导员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教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就业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6%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书记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学工办主任担任就业工作小组秘书长,教研(办公)室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及毕业班辅导员为成员。实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学工办组织实施、教研(办公)室参加,毕业班辅导员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学院把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纳入教育教学的整体考核评估体系中。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定专人做毕业生就业和教育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及时以电子文档(EXCEL)形式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信息表。

(四)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市场调研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

(五)负责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

(六)负责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宣传本系部专业特点、就业方向,寻求订单式培养、联合办学、产学结合等就业方式,全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

(七)负责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材料。

(八)负责本系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做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九)负责及时回收已就业学生的就业接收函。

(十)完成学院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就业渠道及基地建设

第六条  就业基地建设在学工办的协调下,由就业学式办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就业基地应该按照当年毕业生数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建设,就业基地要求一定的质量保障,并能够每年稳定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

第八条  就业基地的联系、建设由学工办组织实施,每学年基地建设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学院就业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章  推荐就业基本要求

第九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十条  各教研(办公)室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一条  就业中心在获取就业信息后,应及时在学院就业网站上予以公布。毕业生上网查询后有意向参加应聘的同学,及时到学工办登记,由学工办安排面试。面试结果学工办通知学生本人,应聘成功的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七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层次毕业生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