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设备需求论证、计划审批、招标采购、交货验收、使用维修、淘汰报废等环节。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还包括办理报关免税、委托进口代理、商检索赔等。
第三条 教学、科研、医疗、办公等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协调本单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备论证与审批
第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先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表》,由教研室(课题组)和学院领导审核,购置单价在10 万元(含)以上的还要在学院范围内组织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然后将采购计划表和论证报告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五条 附属医院购置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其它单位购置单价2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对申购设备的购置理由、用途、效益等内容进行论证,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为通过专家论证。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和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结果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递交《广东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采购计划。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实须采购进口产品的,由申购单位按规定组织进口仪器设备论证会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成员名单》,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编制设备采购计划。
第八条 仪器设备申购按季度进行,每季度执行一次。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三章 设备购置
第九条 除附属医院外,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办公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应当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统一采购。附属医院设备由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设备管理部门采购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批量总价值3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类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政府协议供货方式实施采购,批量总价值30万元以上的,报广东省教育厅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专用设备(如
离心机、色谱仪等)、图书、实验室家具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批量总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集中类货物,报广东省教育厅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批量总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本条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分类和限额标准,由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并与之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未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的设备采购合同,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二条 购置进口贵重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培训的,培训名单必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章 设备免税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一般为 5 年)不得转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不得私自变更安装地点,不得私自变更产权关系。如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论处。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免税进口仪器设备需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办理科教用品进口免税申请表》,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减免税及报关等工作。
第十五条 除附属医院外,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工作统一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工作统一以学校名义申请、办理。办理程序:凡拟享受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将设备购置款汇入学校财务,学校收到汇款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附属医院共同申办海关免税证。监管期内仪器设备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监管期满后,资产账转入医院。
第五章 设备验收与索赔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做好安装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房屋、水电、辅助设施、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第十八条 属于法定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报请商品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商检。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开箱验收,违者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应根据设备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包括到货开箱、安装调试、功能验收等。
供应商在完成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人员的技术培训并确保仪器设备可以稳定运行后,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上必要的仪器设备功能测试结果证明材料)经用户确认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并组织验收。
单价1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验收需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功能验收,其它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用户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仪器设备验收要填写好《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没有完整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财务不予付款。
第二十条 在验收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或技术等达不到合同规定、投标书承诺及说明书标准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进口仪器设备一般按到港后90天计算)及时携带有关设备采购合同、商检证书、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交涉。对贻误索赔时机,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置、接受捐赠及项目合作结束后归属本校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设备资产,必须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设备资产登记,未办理此登记手续者财务不予报销设备款。
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均为固定资产,应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三份,一份保存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一份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一份附报账凭证。
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设备配件为附属设备或附件,由于仪器设备系统升级或增加配置而添置的配件,应填入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卡”的附件栏中,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按校、院(所)、使用单位实行三级管理,校级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微机管理系统,设立固定资产分类分户账,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全校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平衡、调剂。院(所)级由一位副院长(所领导)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干部专门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管理工作。院(所)以下单位以及校行政机关、教辅机构等(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干部作为兼职设备秘书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登记、设备领用、账卡保管、维修报废申请等工作。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审核,并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及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校对账卡一次,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七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要认真负责。外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动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在人事部门《离岗人员调离手续办理登记表》上盖章确认,未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盖章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所有设备均要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务必注意安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时刻处于可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建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随时有专人保养和维修。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操作完毕后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要求,及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全校各单位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效益,除供本单位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相协作共用,积极参加省内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验室还可以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每学年末各单位必须认真填报《南方医科大学贵重设备使用情况表》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作为各单位仪器设备采购及维修的重要参考依据。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需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在与校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时,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须由申请人填写仪器设备携出校外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院(所)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办理携出手续。携带贵重仪器需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整、调动时,若属本院(所)内调动、调整,由本院(所)决定;院(所)与院(所)之间、院(所)与行政单位、教辅机构之间的调动,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以上任何调动均需由调出、调入双方管理人员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章 设备维修与报废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
教学专用仪器设备故障,由设备负责人填写《南方医科大学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维修经费从教学设备维修基金支出。
科研仪器设备故障需申请科研设备维修基金的,由设备负责人填写《南方医科大学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报学校科研设备维修基金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定是否从科研设备维修基金给予补贴以及补贴的额度。
维修经费从科研经费或单位其它经费支出且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具《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情况记录》的,由设备负责人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三十条 费用支出在5000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无论从何种经费开支,必须在仪器设备维修前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监督维修过程和组织维修结果验收,涉及配件更换的要将旧配件收回,未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订维修合同的财务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 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使用价值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可申请报废,由所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院(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单价在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鉴定并审批。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鉴定,报主管校长审批。
2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需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持账卡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设备残体。
第九章 设备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所需经费,由经费负责人派专人持按程序审批的《南方医科大学支票借条》等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预付款。财务处凭经费负责人签字和加盖设备资产建账印章的发票、仪器设备报增单和验收报告等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时,预算经费中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运杂费、外贸手续费等执行费用和仪器设备配套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