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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主要包括:设备采购计划的论证、审批、市场调研、价格谈判(政府招标采购)、签订购货合同、交货验收等环节。进口仪器设备还需要办理报关免税、委托进口代理、商检索赔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归口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各院(系)设备管理人员,配合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协调本单位的设备采购工作。

第四条 校本部的教学、科研、办公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应当归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采购。医疗设备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设备(X线诊断设备、超声诊断设备、直线加速器、MRI、PET、CT、ECT等),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国际招标采购。其他设备由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设备管理部门采购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六条 校本部采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医院采购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先由申购单位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院(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学校设备管理委员会论证,通过论证后执行。

    第七条 校本部采购单台价格大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价值30万元以上的批量物资设备(如政府招标采购经费限额有调整,以当年省政府招标采购目录的规定为准),应当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上报省教育厅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由设备主管部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未经设备主管部门签字盖章(购货合同章)的设备购货合同,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九条 进口贵重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培训的,必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再按外事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的减免税工作。校本部的减免税进口设备报关手续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医院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先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再由医院逐级审批,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海关。根据海关规定,医疗设备办理减免税手续,必须将购置设备经费先汇入学校帐户,设备监管期内必须入学校资产账。

第十一条 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且数量要合理。在海关监管期限5年内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第一军医大学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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