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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为维护仪器设备、器材(以下简称设备)的完整,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严格遵守学校颁发的设备管理办法(制度),并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各级领导要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增应赔偿,具体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对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要写成书面材料(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交实验室主任、院、系主管(含所、中心)领导备案,作为今后提升级别、评定职称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专题报告上交学校设备处,并报主管校长处理。

对重大事故,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订改进措施,改进工作,避免重犯,并要结合事故典型,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熟悉操作规程,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

    2.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设备的;

    4.未经许可,拿出实验室(或仓库),造成损坏丢失的;

    5.工作责任心差,不负责任,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

    6.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一般设备器材,经实验分室主任证实,院、系主管领导主任认可;贵重设备器材,经院、系主管领导组织鉴定、证实,设备处主管处长认可,可不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原因,如质量差、折旧年限己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

    3.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

    4.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5.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

    下列情况,酌情赔偿:

    6.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7.虽是责任事故,但能如实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损失,认识较好的。

第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行政处分或免于检讨、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报告假情况、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从重处理。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八条:发生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一般设备(价值在两万元以下)或一般事故,报实验分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单(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学校设备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两万元以上含两万元)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学校设备处主管处长、主管校长处理。

    第九条:损坏、丢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只计算修配费。

    3.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4.凡可作为个人、家庭使用,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秒表、计算器等损坏丢失的,应严格计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加倍赔偿。

    5.损坏丢失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机电设备18年,微型计算机8年,电子产品12年,电器设备15年);并减除残值计算,情节特殊的可根据仪器设备器材使用年限、现状,并结合市价合理协商计算。

    第十条: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分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多少和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是分期偿还。无故拖延不缴的,教工由学校计财处在工资内扣还,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赔偿费全部用于原占有单位维修或购买仪器设备器材。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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