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险室工作规程》的规定,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基地,是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消或调整必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学,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有利于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在“深化改革、改善条件、发挥效益、提高水平,的思想指导下,加强实验队伍建设,注意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首先是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实验室,要制定基本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在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教学文件资料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方面要逐步完善配套。
第七条 实验室要不断完善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室要不断吸收先进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新经验,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教学方法,所开设的实验项目必须经过系和教务处审定,不得任意更动。
第九条 实验室要逐步向学生和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发挥学术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应努力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对外协作,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自身活力。
第十条 积极组织与开展对实验装置的研究、改造、自制和功能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技术队伍建设,要建立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规范,实行严格的聘任制,要有科学的考评办法和聘任、奖惩办法,要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实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要大力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按照本实验室教学的特点组织实验教学,要重视实验教学成果的利用和开发,鼓励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要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使实验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努力优化教学环境,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实验室特有的育人功能。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五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教务处是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实施措施。
(二)监督、检查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各项基本任务情况。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论证仪器设备投资方案,掌管全校教学设备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和验收。
(四)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各学院和组织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职务评聘等工作。
(六)负责制定实验室评估细则并组织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今后应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具体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革。凡是每学年实验教学达不到一定学时数的教学实验室、无稳定的科研方向和经费来源及专职人员的科研实验室,要逐步进行调整合并。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和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部、计财处、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该委员会由主管校长领导,有教务处组织协调。
其主要任务是:
对全校实验室投资、建设及评估;对高精尖仪器设备的配置布局、使用、功能开发及科学管理;对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开展研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划要依照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的每一项规划都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要逐步建设和加强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制度”。2000年前,着重对学生受益面大和涉及我校重点学科发展的实验室,以项目的方式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进行定点投入。实验技术队伍要在稳定中求发展,切实搞好实验技术队伍的梯队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的规划方案要纳入学校的年度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教学经费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的财务计划,以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都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核收费用,要将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药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方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细则》、《南方医科大学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南方医科大学毒、麻药品管理使用办法》等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及投资效益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和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重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固定编制、流动编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经验,一般要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含重点实验室、中心)均应按学校制定的有关程序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
实验室主任:
1.在学校、系、部统一领导下,组织编写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内容。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会同有关教学人员,审定实验项目,大纲、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组织准备并参与指导教学实验。
5.按照教学计划,制定每学期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6.负责组织编制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实检材料、房屋、水、电、煤气等增减和维修计划;实验室的物资设备清查、设备质量鉴定、维护保养和一般维修工作。
7.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组织安排社会服务。
8.在学校、系、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提高与培训工作。
高级工程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副教授):
高级工程师是实验室的技术指导者。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其主要职责是:
1.经常关注本学科国内外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找出本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和规划。
2.不断地组织高水平实验课题的开发、研制与应用,审定实验新方案或指导自制新设备的设计加工与研制;编写实验指导书,撰写实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论文。
3.负责指导本学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日常维护与保养,仪器设备的一般维修工作。
4.协助实验室主任组织、准备并参与指导各层次学生实验,承担对本实验室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5.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工作管理,拟定有关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6.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安全保卫和文明实验工作;完成实验室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工程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讲师):
工程师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实验教学以及科学实验技术准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担负一门课程或某一种类型实验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参与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等实验教学文件:并组织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进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参与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提出实验工作总结,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3.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负责设计、研制和改进实验装置的技术工作,提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编写设计文字说明,解决研制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并调试运行。
4.经常向实验室介绍国内外实验仪器设备的进展与新实验技术信息,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措施与方案,协助实验室主任加速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与管理。
5.独立担负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修理与调试。使用及鉴定各方面的技术工作,并经常检查其保管与使用情况。负责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保管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
6.负责对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与实验室其它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7.完成实验室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助理工程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助教):
助理工程师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协助讲师、工程师完成教学实验和科研中的技术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1.担负某一项实验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准备实验用仪器设备、药品、试剂、材料,并负责实验用一般仪器设备的安装调整、操作和一般性维护。按照拟定的实验大纲正确组织实验的进行,协助工程师不断改进实验内容,提高实验质量。
2.参与指导学生实验,准备回答和讲解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3.在工程师指导下,担负有关实验装置的部分设计和改进工作,担负常用仪器设备维修及确定误差范围,为制作模型、演示装置、示教板等教学用具提出设计加工方案、设计图纸、编写设计说明。
4.制定有关实验规程、编写有关实验资料及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保管技术性文件。
5.在上一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科研的具体技术工作准备、操作仪器设备、整理数据、绘图和编写报告等。负责对其他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完成实验室主任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其他职称的工作人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实验室主任分派的工作,其工作职责参照相应级别的人员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职称晋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实绩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工作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泄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对高温高热、低温、辐射、噪音、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做好劳动保护。对于在有毒环境中的工作人员,要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执行中逐步修改,本条例中涉及的实验室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