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方医科大学直属机关委员会会议制度

【时间:2017-11-28 09:33:03 来源: 作者: 编辑: 胡珍】

中共南方医科大学直属机关委员会

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机关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更好地推进机关党委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党委会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机关党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机关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

第三条  党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研究决定机关党委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讨论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4.研究所属党组织的设置、变更和党组织班子建设的意见。

5.审批所属党组织换届选举。

6.审批新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7.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处分和处置。

8.研究机关统一战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由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传达贯彻的决议、决定外,会议过程和不在公开范围内的结果不得泄露。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并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八条 会议一般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由党委书记复核。记录本应妥善保管存档。

第九条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和要求,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第十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和机关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共南方医科大学直属机关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