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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17-07-28 00:00:00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实施,不涉及主体结构改变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维修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督的管理体制,坚持精准预算、计划优先、保障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维修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学校校本部的维修工程。组长由分管基建、总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具体成员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处、总务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设在基建处,主任由基建处、总务处领导同时兼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委派业务骨干组成。总务处是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五条项目办的主要职责: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在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下管理校本部维修项目,负责审核维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年度计划统计,在工程勘察设计、规划报建、安全施工、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按照学校基建维修管理规定、审批权限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决策。办公室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学校对维修项目采取年初集中立项审批。各使用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总务处提交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请,其他公共部分由总务处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总务处负责汇总编制年度维修工程计划和估算,提交项目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复审,并根据学校相关程序,在12月上旬视情报学校研究后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由财务处安排年度预算。

第七条 涉及消防安全的维修项目须经保卫处审核同意。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增维修项目申请。若因工作迫切需要或因排除安全隐患必须立项的,由使用单位向总务处提交维修项目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后增列为年度维修项目计划。

第九条 对涉及安全或财产损失急需抢修的突发性维修项目,2万元以内的,由总务处审批,由年度运行保障经费列支;2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抢修后1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学校通过政府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或因项目特殊情况招标确定3家或以上有相应资质、有较好信誉的施工单位,按招标采购排序轮流或摇号承担学校的维修项目。候选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应持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项目办应加强对候选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每2年为1个周期,建立诚信档案,实施淘汰退出机制,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结算审减率等指标综合评判,提出下1个周期的淘汰单位。

第十二条 总务处按照财务年度预算,根据项目轻重缓急,逐项编制预算。2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预算、招标文件、合同等须经项目办审定后,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2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由总务处负责施工。2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办从政府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或3家或以上候选施工单位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承包方。5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所有维修项目均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总务处选派或聘用有责任心、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使用单位可指派专人作为现场代表,共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及使用单位现场代表应对关键工序、隐蔽性部位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项目所用主材的品牌、规格型号等需经项目负责人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

对学校道路、绿化、水电设施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引发工程量增加或项目变更的,若新增金额超过10%的且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应重新采购招标,并按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由总务处提出申请,项目办按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内容须与项目清单相符,并逐项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试行)》(校基字〔2015〕11号),在提交工程项目验收报告的同时,必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限期整改完善,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项目审计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5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由总务处负责审核,项目办进行复审。2万元以上的抢修、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合格并签字盖章后,送项目办审定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时限及办法,按照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审字〔2013〕6号)及《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试行)》(校基字〔2015〕11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财务处按工程进度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结算审核后一次性支付除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款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总务处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