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系研究”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系研究”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指南
《“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系研究”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请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
二、组织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4.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5.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6.港澳科研单位牵头申报重点专项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申报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3月1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详见附件。
四、限项要求
1.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2.涉及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2 个重点专项项目查重时,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
3.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分项目实施联合查重。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 项。
4.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执行期)到 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五、具体申报方式
1.请项目申请人填写《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拟申请项目信息登记表》(附件1) 并发送至邮箱majun11@smu.edu.cn。
2.网上填报。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正式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8:00至4月9日16:00。因受理时间紧,盖章相关材料可在4月14日前补充提交。
3.组织推荐。推荐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4.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5.业务咨询电话:
010-88387129,010-88387238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拟申请项目信息登记表
科研院
2025年3月21日
(联系人:马俊、张金华,联系电话:020-6164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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