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2013年广东省对外科技合作专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7日 浏览次数:

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2013年广东省对外科技合作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第二批2013年广东省对外科技合作专项已开始申请,为了积极稳妥的做好我校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重点支持省部共建东莞国家水处理技术国际创新园广州国家现代服务业国际创新园建设工作,以及科技厅与相关境外机构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合作项目,重点推动我省与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以色列签署关于促进产业研究和开发的技术创新合作协定,围绕我省十二五规划重点、培育新兴产业技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二)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独联体及东欧国家开展科技合作,继续大力支持-乌巴顿焊接研究院建设;推动广东-白俄罗斯科技合作联委会议定内容的合作,在新材料、先进制造与装备技术、新能源与节能技术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研究,促进先进技术和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
  (三)重点围绕粤港创新走廊建设开展粤港澳台科技合作,支持现代科技服务业、产业创新合作,共建高水平国际化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平台、联合实验室或联合研究中心、以及成果转移中心;推动港澳台相关机构与我省高新园区的合作。
  (四)加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平台建设,支持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多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方式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申请单位必须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gdstc.gov.cn)提交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等申请资料。
2、以应用型研发合作项目为主,鼓励企业申报。
3、必须有一个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须填写合作机构名称、注明国别或地区),以科研机构、大学、企业为主;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独资公司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合作外方;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4、自筹研发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申请书须附有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或经费承诺证明原件)。
5、提供正式签署的与国(境)外合作机构进行合作研发的合同或协议中外文原件(内容必须包括:明确外方以何种形式投入、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式;合作内容、成果及预期目标;研究团队结构合理、需有一个以上外方成员参加;双方负责人签名、中方单位加盖公章),双方电子邮件及书信不能作为正式合同或协议。
6、项目负责人需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以上(或高级)职称,在申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省级科技计划已立项在研2项、或过期未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本指南发布日前已到期、未验收的项目;已在广东省科技厅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书的除外)。
7、申报单位与国(境)外合作机构已有1年以上良好合作互信基础,具备相应合作渠道与合作能力;国(境)外方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在广东合作的意愿和能力;须在申报书中就以上情况作简要说明,并介绍与国(境)外合作方的以往合作情况与进展。
8、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每个项目立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立项资助金额为100-300万元)。
9、项目起始时间统一从2013121日,完成时间统一为20161130日。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请人和各二级单位在53017:00前完成申报项目的网上审核和提交工作。
项目通过学校审核后,由各项目申请人打印纸质材料一式2,签字盖章后交由各二级单位,并于6717:00前报送学校科技处。
(联系人:陈金源,联系电话:789165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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