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教育学习】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6日 浏览次数: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3)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4)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失责的行为。包括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以及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7)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8)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1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1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12)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13)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1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5)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1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1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1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