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是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改善教职员工学历结构、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应坚持按需选送、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以培养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学术业务骨干为主,同时兼顾各学科专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工作,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考学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申请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志愿献身祖国卫生事业,热爱学校和本职岗位工作,身体健康,是教学、医疗、科研等工作岗位上的骨干,且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
第六条 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院校应为国家重点院校,学校鼓励教职工报考国内名校或知名科研院所及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研究生。
第七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在本校工作满二年;
3、具有硕士学位,报考临床专业的,原则上须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临床工作时间三年以上,报考其它专业的,原则上须在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或相关工作时间二年以上;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临床专业的,须从事临床工作时间六年以上;报考其它专业的,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五年以上;
5、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基本一致。
第八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在本校工作满二年;
3、具有学士学位,报考临床专业的,须从事临床工作时间三年以上,报考其它专业的,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或相关工作时间二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同等学力的,须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时间三年以上;
5、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基本一致;
第九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原则上只能报考本校,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学历,须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时间二年以上;
2、在本校工作满一年;
3、申请硕士学位的课题研究原则上专业方向需与现从事专业方向基本一致,且在导师指导下以在职形式进行;
4、到其他院校和科研单位上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的,只限于本校没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并不得脱产学习。
第十条 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部分骨干教师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赴边远艰苦地区代职和在医、教、研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报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攻读研究生:
1、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党(团)内警告处分不满六个月的;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十二个月的;受行政降职降级处分不满十八个月的;受行政撤职处分或撤销党(团)内职务,留党(团)察看不满十二个月的;被开除党(团)籍的;错误尚未做出结论和处理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其他不适合送学的。
第三章 报考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要把教职工外出进修、出国留学等工作一起统筹安排,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在位率不低于80%,行政管理人员在位率不低于90%,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单位教职工考研计划及《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审批表》应于上一年度9月份上报学校人事处。无考研计划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一般程序为:个人申请、科室推荐、单位审核、学校人事处审查并报学校审批;批准名单在网上公布,并书面通知各单位。
第十四条 未按程序审批的,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学习期间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被录取后必须在开学前带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备案,签定《培养服务协议书》。非统招统分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办理离岗手续;统招统分研究生须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教职工考研录取后,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组织关系转入录取学校。
第十七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应与入学前所在单位经常保持联系,每学期要以书面的形式汇报一次思想和学习情况。入学前所在单位要经常了解入学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鼓励他们严格自律,努力学习,并帮助解决家庭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达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回原单位申请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毕业回校工作后方可聘任,并从聘任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要求休学、退学、延长学习期限,以及毕业后要求继续深造(如进修或报考上一层次学历)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入学前所在单位申请;博士毕业后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必须在毕业前三个月向入学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原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审批同意后须与学校再次签定《培养服务协议书》。
第二十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确需出国(境) 短期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的,须提前向原单位申请并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毕业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研究生毕业后,应持毕业证、学位证回学校人事处报到。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应自觉服从单位安排,安心本职岗位,积极开展工作。博士、硕士毕业后为回校服务期为5年,全日制课程班结业后回校服务期为3年。
第二十三条 因专业、编制等原因入学前所在单位无法安排的,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按学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优先聘用回本校工作的统招统分研究生。
第六章 经费及工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其学费由所在单位支付三分之二(不超过当年本校同类报销学费的最高限额),个人自付三分之一。在读期间所需学费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交齐,待毕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人事处验证,凭缴费发票到所在单位报销学费中单位应支付部分;其余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考研前复习和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非统招统分研究生在读研究生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它津贴及补贴停发。
第二十八条 毕业后未满服务期限离开学校的,除退还学习期间提供的工资福利和支付的学费外,还须按照博士每年8000元,硕士每年5000元,课程班3000元的标准交纳服务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公费学位教育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