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根据《关于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有关精神,我校拟开展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
二、确定条件
(一)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我校或校附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我校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我校或校附属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广东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三、确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人事处核实、报送。人事处将对各单位提交的确认材料核实,公示7个工作日,连同确定材料上报省人社厅。
(四)省人社厅核实确认、发证。
四、确认材料
(一)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2.《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4.《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6.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申报人须将个人确认材料用档案袋封装,并在封面写清单位、姓名、确定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汇总表》(附件6)。
2.职称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
3.申报人提交的经审核通过的确认材料。
请各相关单位将汇总表和职称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于2015年4月29日前发至邮箱shizi@fimmu.com,申请人确认材料按照《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汇总表》顺序,上报学校人事处。
五、其他要求
(一)省外来粤人员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通过确认取得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原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申报人保存。
(三)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
(四)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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