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教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困难补助要贯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其次,可适当用于解决单位集体福利项目。
二、福利费的提取标准
我校教职工的福利费按校、各学院(部、处、教辅机构)两级管理和使用,学校一级由人事处掌管使用,各学院(部、处、教辅机构)一级由各单位掌管使用。
根据粤人薪 [1997]8号文件规定,教职工福利费按每人每月30元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划拨(提取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其中学校掌握15元,各学院(部、处、教辅机构)掌管15元。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管理部分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1、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依靠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未满18周岁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的定期和临时困难补助。按照工作人员所得工资(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和其他收入(含家庭成员的收入计算),维持家庭生活有困难的(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城镇居民平均年生活费标准),单位可给予定期补助,标准为每月100元;实行定期补助后仍有困难的,还可以给予临时性的补助,补助标准每年不超过1000元。
2、幼儿园经费不足而购置零星用具开支,补助标准每年不超过5000元。
3、在重大节日及特殊情况下对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病重住院人员、出国工作人员家属、友邻单位等的慰问费用。
4、教职工及家属因患病医药费困难的少量补助费,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二)各学院(部、处、教辅机构)管理部分的使用范围:
1、慰问本单位伤病人员购买慰问品的费用开支。
2、常备少量救伤药品的开支。
3、夏季集体清凉饮料费的开支。
4、单位购买清洁卫生用品的开支。
四、福利费补助的审批办法
福利费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给予定期补助的,每年年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理由研究报学校审批。补助名单应列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人事处备案,一份由人事处盖章后到财务处领款。给予临时补助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事处定期将申请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便于群众监督、举报。
用于其他开支的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500元以内的由院(部、处、教辅机构)审批;
500-3000元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3000元以上的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福利费的使用要求
1、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切实用于教职工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2、学校掌管使用的福利费如遇特殊情况超支,须由人事处提出追加意见,报学校办公会议审定;划拨各单位使用的福利费不得超支,用完不再追加。
3、因犯错误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经济制裁,造成生活困难的,不能享受困难补助;
4、因违反劳动纪律停发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不能享受困难补助;
5、双职工在校内不同部门工作,在审定其困难时,为避免重复或出现其他情况,部门之间要互相通气,提倡互助互济,协商解决。
6、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划拨原所在单位,其开支渠道从原单位支付。
7、当年度新进人员福利费列入下年度追加拨付。
8、各附属医院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