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广东省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学校2023年度卫生健康人才职称工作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
(一)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空岗限额紧平衡,受高级职称岗位数量制约无法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单位可申请通过“职称周转池”进行竞争性申报,2023年度卫生健康人才职称评审可使用的“职称周转池”竞争指标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超过5个,指标由学校统筹,单位推荐的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由学校组织专家推荐评审,在年度指标计划限额内择优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职称评审。
(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申报。校政共建的直属附属医院的人员按原有途径申报,其他人员必须在学校评审,未经学校同意获得的职称,学校不予聘任。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职称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人函〔2024〕17号)执行。全面实行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经历。具体要求按《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2024年版)》执行。
(四)新冠病毒感染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医务人员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
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2023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采用纸质材料+网上系统申报方式进行(纸质材料与系统申报职称信息须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卫生职称申报系统:申报人应登录卫生职称申报系统(卫生职称申报系统登陆网址为https://nfy.gdwsrc.net/),对照拟申报专业的级别、评价标准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3年度版)》(见系统首页),如实填报及上传提交所有材料。2024年10月20日24:00卫生职称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新增注册和申报。
代表性成果鉴定系统:申报人应登录代表性成果鉴定系统(代表性成果鉴定系统登录网址详见系统填报要求和操作手册,在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如实填报及上传提交所有材料。2024年10月24日17:00代表性成果鉴定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新增注册和申报。
(二)单位审核、公示与提交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对不符合评价标准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须将《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从申报系统生成)、《南方医科大学职称评审推荐表》(从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最新版本)、《业绩成果表》(从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最新版本)、《工作量实绩表》(从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服务基层工作情况鉴定表》(从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援外、援派工作情况鉴定表》(以援外、援派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从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抗疫工作经历及表现》(以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从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应于2024年10月24日17:00前完成代表性成果鉴定系统材料审核和提交工作,于2024年11月7日24:00前完成卫生职称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和提交工作,以及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临床工作数据计算结果数据包”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集中上传至卫生职称申报系统,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卫生职称评审纸质版材料提交至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评审(推荐)、公示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通过“职称周转池”的申报人员进行推荐评审,在年度指标计划限额内择优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职称评审。
学校统一组织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评前公示、代表性成果外送鉴定、学科专业组评议、大同行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评审。对学校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评后公示,各单位将公示的评审结果告知申报人。
为落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研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教材、论著、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外送鉴定通过系统完成。
(四)审批发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评审结果,经审核确定后发放职称证书。
三、对职称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资历和业绩时间问题。按照省卫健委相关文件规定,2023年度职称评审资历和业绩成果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其中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通过考试或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考试或认定通过之日。
(二)工作量问题。
1.工作量指标计算时间: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其中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通过人员,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以考试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考试或认定通过日期。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
2.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参与治疗患者人数、手术/操作人次、调配处方/医嘱数量、检查人次、参与的现场调查或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等工作量数据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由所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系统填报;相关数据无法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所在单位无信息管理系统的,由所在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计算提供。相关数据需填报《工作量实绩表》并进行公示。《工作量实绩表》中的数据须与系统填报的工作量数据保持一致,凡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3.现职称期间跨单位或跨省工作的,原工作单位的工作量由原工作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协助提供,由现工作单位合并计算后申报。
(三)病案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申报时填写取得现职称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或技术能力的20个病案号(住院号),所提供的病案一般应涵盖晋升周期内不同年度,系统随机抽取5个(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人按要求扫描上传抽中的5份完整病案。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主治(诊)、手术、麻醉、诊断的病案,申报本人为第一责任人。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提交5份取得现职称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的病历材料,原则上须为电子病历材料,每份病历材料须提供与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
(四)评价指标相关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临床工作数据,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信息技术、病案管理等相关部门采集汇总,填写《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和《病案首页数据表》后导入“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进行数据检测(另行下发给各有关单位)。以上两份表格中“组织机构代码”“医疗机构名称”须一致;“所在科室”和“出院科别”的编码须一致,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详见《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所在科室”)的范围。对于同一医师有多个机构或科室工作经历的,应根据其工作经历在《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填写多条记录,每条记录“执业证号”“姓名”须完全一致,并与卫生职称申报系统填写的信息一致,“提取工作数据截止时间”不得相同。临床工作数据采集时间段为: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只在申报系统填写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评价维度的相关数据。
(3)其他专业申报人相关数据,按照申报系统中相应数据栏的要求填写。
(五)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材料要求。
申报人需在申报系统上提交一份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500字以内),主要对取得现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及取得时间、现聘职称及时间)、从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下一步工作方向等内容。
(六)关于代表性成果外送鉴定的问题。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研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教材、论著、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
(七)关于科研项目的问题。科研项目需提供立项书或结题报告。申报人填写科研项目是子课题的,要标注清楚。到位经费是指划拨到学校的经费,参与科研项目的不能填写整个项目经费。上述证明材料及申报表格中论文和科研项目所在页均需科研部门负责人员签字并审核盖章。
(八)关于论文问题。论文均需提供原件,外文需附上检索报告。在提交的所有论文原件期刊目录中作者姓名及论文名称下做好标志,并且要把其正文标题所在页折叠,便于查找。申报表格中论文部分请在刊物名称(刊号)后面注明刊物所在分区(中科院小类分区标准)。
(九)关于申报途径及材料的问题。
1.申报人应通过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根据有关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以及无相应证明材料的职称、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
2.各相关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机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中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善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需要审核的材料,就须签名并盖章,凡为复印件的,须备注“经审核,与原件相符”。
3.学校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对整体审核质量较差的单位,将全部予以退回重审,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十)关于交纳评审费的问题。凡经过单位同意并提交材料到学校的申报人需要交纳评审费。一经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四、评审纪律要求
根据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对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对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五、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里重大政策调整,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执行,请有关单位及个人密切关注相关通知。
南方医科大学人事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