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穗字﹝2008﹞1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来穗工作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认定,市人事局组织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及颁发《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申报条件及方式
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认定可通过网上申报或到现场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在中国广州人事网或广州留学生网填写《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档);到现场申报的申请人可以到广州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广州海外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七楼),填写《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
(一)海外博士学位证书、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护照、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新护照、旧护照除空白页外需全部复印)。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或本人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2张。
(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须提供的材料(须装订成册),具体包括:
1.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申请人需提供所掌握的核心技术说明书,或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说明书和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证书;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该技术或该知识产权的创新点和先进性、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
2.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所工作过的五百强企业或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设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推荐信,确实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推荐信的,可以在该企业(机构)工作的纳税证明或工资单代替;
3.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所在的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经历证明和推荐信;近5年来反映本人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及代表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本人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论文收录主要统计《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及SCI、EI、SSCI等国际著名的检索收录的国内外期刊);在学术刊物的任职情况;本人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等;
4.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申请人需提供所在机构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和推荐信,确实不能提供的,可以在该机构工作的纳税证明或工资单代替;
5.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申请人需提供引进单位的需求意见书和特殊专才证明材料;
6.除上述材料外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完成以上材料的提交即视为正式提请。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承诺其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同意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认定程序
(一)受理初审
广州海外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上传或者上报的上述材料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提供其所上传或上报的材料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后退还本人。经初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完成初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人留下的通讯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组织评审
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审,一般情况下每个季度组织评审一次,特殊情况随时组织进行评审。 评委会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从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委员库抽取,评委会应由企业家、人文社会科学专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及申请人所学专业(从事的工作)的大同行专家和小同行专家组成。
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委托广州海外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承担。评审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 对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采用先由申请人做技术成果报告或学术报告,再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2. 对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采用由评委会委员提问,申请人作答,再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3. 对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采用先由申请人展示其特殊专才,再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评委会委员评审时须独立发表评论意见,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不能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的视为不通过。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取先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评委会集中评审的办法。
(三)认定与公示
市人事局根据评审意见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在中国广州人事网、广州留学生网上公示14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颁发证书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事局颁发《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每半年一次将获得《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人员名单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在中国广州人事网、广州留学生网上公布。《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可视情重新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
四、管理与监督
(一)组建评委库 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委员库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经抽选到的评委,3次不参加评审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在评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评审责任,或不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或不履行回避义务的评委,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评审经费 评审经费由市人事局根据工作需要报市人才办同意后从“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评审经费主要用于组建和维护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库、组织评审工作(包括场地租用、资料印制等)、评审委员的评审费和交通误餐补助以及印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等。评审经费每年划拨一次,不足部分在下一年的经费中补足。
(三)复核
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人事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人事局同意受理复核的,可以组织评委会复评一次。复评不通过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复核。
(四)举报 对公示有异议,或发现公示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市人事局举报。举报应有具体事实依据,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没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五)回避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参加评审时,如果评审对象系其以下所列的亲属之一的,本人应申请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的。
评委会成员在评审时,遇到以下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本人也应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1.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2.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六)证书管理
《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是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2. 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3. 在证书有效期间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在证书有效期间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5. 出现其他不适于颁发证书的情形。
五、其他
(一)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二)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