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各类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一)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举办的不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
(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权限、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实施要求、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考核方法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根据行业特点,通过有关统计指标和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查两种,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自行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考核标准应尽量做到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表述明确、具体。
第九条 平时考核在日常工作中进行。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1月初进行。对学校等具有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学年进行年度考核。
对单位和个人已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可只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公布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二)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或聘期考核表(见附件一、二)。
(三)事业单位内设部门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或者述职及具体工作表现,对部门所属工作人员提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意见。
综合评价主要根据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综合分析比较得出。
单位内设部门主管领导以上人员应进行公开述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核。
(四)考核小组审议并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五)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或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签署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时,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如实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呈报表》、《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名册》(分别见附件三、四、五、六、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报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经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各单位应当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将所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综合汇总后归口向上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呈报备案。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二)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分开计算。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对工作人员少于30人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统筹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是:
1、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且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获得优秀等次的,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是:
1、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
2、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不合格等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聘期内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2、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聘期为一年的,考核结果根据聘期表现情况直接确定等次。
(五)聘期考核结果与奖惩情况相挂钩。聘期内曾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聘期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聘期内曾受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的,聘期考核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其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的考核,由挂聘单位负责,结果抄送派出单位。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
(五)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单位可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 除首次就业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培训;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实行领导岗位任期制的,其续聘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复核、申诉与纪律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考核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党委或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15日前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按批次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统计汇总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呈报表归口报送上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按学年进行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学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粤人任〔1995〕19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任〔199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