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留学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 01-18 】 【 浏览次数: 】 【 作者: rightone 】

各学院党委,附属医院党委,顺德校区管委会党委,校直工委,基因工程研究所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建立和创新师资队伍培养机制,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增大出国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我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就加强出国留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国留学工作的意义

出国留学工作是加强中青年人才培养的重要抓手。人才作为第一资源,是高校的“核心竞争力”。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留学,到世界一流学术机构更新观念、增长知识、提高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教师队伍,是促进学校建设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出国留学是实现师资队伍国际化的主要渠道。以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为重点,持续增强国际竞争力是一流大学建设的必由之路。通过出国留学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程度,促进教师将国际化的理念与做法融入到教学科研和学校发展建设中,努力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实力。

出国留学是搭建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效平台。提高我校教师出国留学的数量和质量,是提升学校国际化氛围和国际知名度,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展示学校国际化水平和实力的有力手段和重要措施。

二、拓宽出国留学派遣渠道

争取国际国家公派名额。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费”派出计划、WHO、笹川医学奖学金计划、广东省教师留学公派计划等项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留学预选对象申报项目,参加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提高录取率,力争派出数量逐年增加。

增加学校公费留学渠道。通过争取上级支持、学校自筹经费等方式,每年预算一定经费用于学校公派人员出国留学。重点从学校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中,选拔一批35岁左右的优秀人才出国学习。医、教、研等专业技术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优秀人才能够出国深造。

鼓励自筹经费出国留学。对确属学科建设需要,由于经费等原因不能列入公费派遣的出国留学预选对象,允许以单位公派的名义自筹经费出国学习,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积极发展双边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单位,应充分发挥专家和留学人员的“桥梁”作用,积极发展与国外校(院、所)际等多种形式的双边交流与合作,巩固已建立的合作关系和互访机制,拓展新专业和学科领域,力争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派遣渠道。

三、严格出国留学人员选拔条件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来校工作2年以上,一般不超过40岁(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不超过50岁),对于工作急需的特殊人才,或派遣渠道相对稳定并有著名专教授推荐、学成后能按期回国的优秀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于在岗期间表现一般、留学专业不对口、培训单位专业水平低于国内,或所在科室同一时期出国留学人员超过20%的,原则上不得派出;正在从事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出国后影响工作的,应暂缓派出。

公派出国人员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思想品德良好。热爱祖国,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业务素质优秀。一般应是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以及工作成绩显著、确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研项目的学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以及学校予以重点扶持的薄弱学科骨干人员等,应予以优先选派。

外语水平合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能流利使用目的国语言进行交流,对于交流困难的,出国前应参加相应的外语培训。

四、完善出国留学工作程序

制定年度计划。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学校公派计划及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留学计划。当年留学计划,于上年度1120日前报人事处。计划下达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

组织考核评审。对列入留学计划的预选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德能勤绩等进行考核,并就留学方向、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急需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和评价结果,提出具体意见。属于国家、学校公派对象,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由学校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成)组织考核评审。

加强业务培训。对拟派遣留学对象,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适时组织业务培训。缺乏实践经验的,应指定专家教授传帮带,或安排在一定的岗位上锻练;外语水平较弱的,要强化培训,确保派出质量。

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五、健全出国留学管理机制

严格出国留学时限。公费出国留学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延长1年;执行双方协议或经组织允许、由专家教授或个人联系获得合法资助出国留学的期限,高级访问学者为3—6个月,访问学者为一年至二年;自费留学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批准留学时间达到最高时限的,到期后不再延长。

强化行政管理措施。留学人员抵达留学国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我使(领)馆报到,并及时与国内所在单位联系。对一个月未报到或联系,属公费留学的,应停止其公费资助。留学人员经批准留学期间,从出国的第二个月起按档案工资发放待遇。出国留学逾期未归的,从逾期的第二个月起,即停止一切福利待遇,挂靠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对逾期不满1年回国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处分,对其中认错态度好、学校工作需要的,可以继续留校工作;逾期一年以上,或留学期间私自改变留学身份,或擅自转至第三国,长期不与派出单位联系的,按照人事任免权限,确认自行脱离学校,并予以除名处理。

建立违约赔偿制度。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单位签定《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对留学期满滞留国外超过1年不归的,学校按《协议书》的要求留学人员偿还全部培训费用。对不履行赔偿协议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肃出国组织纪律。出国留学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抵达留学国后,应按我使(领)馆党组织的要求,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定期向国内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对留学期间违反党规党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六、积极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

密切感情联系。派出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出国留学人员的联系。根据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不定期赴留学人员相对集中的国家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优化工作环境。对留学回国人员,要热情欢迎,充分信任,严格考核,量才使用。对于特别优秀的留学回国人员,经组织协商同意,可在学校或本单位范围双向选择工作岗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绿色通道”政策不受比例限制,并在项目安排、科研经费、设备配置、学术交流、再次出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解除后顾之忧。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可参加所在单位的职称评审和岗位申报。符合聘任条件的,待如期回国后再按有关规定正式聘任。对留学人员及家属反映的实际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予以解决。

鼓励为国服务。对逾期不能回国的留学人员,应在感情上不疏远,联系上不中断,搭建合作平台,建立合作关系,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聘请他们中的合适人选担任客座教授,或邀请其回国讲学、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和科技开发等,鼓励他们把国外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引入学校。对个别一直与国内保持联系,确因正当理由逾期不满一年回国且考核优秀的,经学校批准,工龄可连续计算。逾期时间虽然较长,但在某一学科领域居国际先进水平,每年回国工作四个月以上且作出较大贡献的,经学校批准,可暂缓处理;其中回国工作半年以上且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经学校批准,可与在职教职工统一衡量,确定职务、等级和有关待遇。对极个别虽已脱离学校,但对国内贡献较大,专业水平一流,年龄较轻,工作特别需要,本人要求到学校工作的,经严格考核,可按优秀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出国留学工作组织领导

党委重视。做好出国留学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学校全面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出国留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国留学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应分工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注意研究解决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探索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留学工作的管理,防止派遣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切实把好留学人员选派质量关。

健全组织。学校出国留学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制定学校出国留学工作政策规定,拟定学校出国留学计划,调控派遣名额,组织留学人员的选拔培训,负责出国留学审批,考察留学人员情况,协调做好回国工作安排,指导对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等。各单位出国留学工作在本级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要选调政治素质高、政策观念强的干部承办出国留学工作具体事宜。

加强教育。留学人员出国前,各单位要进行专门教育,组织学习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法规,邀请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介绍留学体会和先进事迹。留学人员出国后,要保持联系,不断坚定其学成回国的信念,大力宣扬、表彰其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留学人员为我校建设多做贡献。

注重效果。派出人员出国留学,对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留学人员要珍惜学习机会,了解学科研究最新的热点和难点,促进学科快速跻身科研前沿。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3个月内向学校人事处递交留学工作总结,并在学校或本单位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学习情况及所掌握的重要科研进展与动态。

 

 

 

                           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