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的推荐、评选、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南粤功勋奖授奖的个人或团队不超过2个,每届南粤创新奖授奖的个人或团队不超过5个,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获得南粤功勋奖或南粤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者除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一节 南粤功勋奖
第五条 南粤功勋奖授予为我省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第六条 南粤功勋奖候选人或团队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甘于奉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省经济建设或现代产业发展中业绩卓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我省科学进步作出巨大贡献。
(三)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发现,在重大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巨大贡献,在我省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关键性的重大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社会公益事业、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工作中作出巨大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五)在其他领域取得卓越成就,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第二节 南粤创新奖
第七条 南粤创新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理论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以及其他领域创新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或团队。
第八条 南粤创新奖候选人或候选团队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勇于创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发现或重大理论突破,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经济社会发展或科学事业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或相当等次奖项。
(三)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形成市场竞争力强、主导产业发展的名牌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重要生产技术工艺改造,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和显著社会效益。
(六)在现代管理和体制改革中开拓创新,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显著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效应,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七)在其他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
第九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条 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候选人或团队由下列单位或专家向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推荐:
(一)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中直驻粤单位;
(四)同一领域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被推荐对象需填写《南粤功勋奖申报书》或《南粤创新奖申报书》,报送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或专家、省人才办分别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评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省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人才办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下面按专业(行业)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四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选委员会及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由专家评审组以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第一轮评选,再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票决。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到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拟奖励人选或团队。
第十六条 拟奖励人选或团队确定后,由省人才办组织专家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通过并经评选委员会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媒体上公示1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有异议,可向省人才办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
第十八条 对拟奖励人选或团队如有异议,由有关部门会同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所在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供核查报告,提交评选委员会裁定。
第十九条 省人才办向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和裁定结果,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专家。
第五章 授奖
第二十条 拟奖励人选或团队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委、省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南粤功勋奖获得者奖励3000万元,南粤创新奖获得者奖励500万元,其中30%属获奖者个人或团队所得,剩余奖金作为其专项工作经费。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对评选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