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证据立法
2012年新修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概念进行了更新。根据新法,“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原来规定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显然,现行的证据概念更加准确,其范围与以往相比也更广泛。
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八类中,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电子数据都是本次修改新加入的内容,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与时代发展的同步更新。
2、为什么新增“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
随着各类电子设备的普及以及信息网络的发展,人际交流与沟通越来越依赖现代信息网络,各类电子设备和互联网不仅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沟通联络的犯罪工具,也常常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场所,这便产生了大量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同时,必须利用电子证据才能破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既是司法实务的法律要求,也是信息时代下证据信息化的必然之举。
3、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简称电子证据,目前国内外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并未形成统一界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也为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但一般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蕴涵待证事实信息的各类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它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设备予以呈现,并以其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原《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电子数据,只有视听资料。近年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电子数据。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司法实验中操作不一,有的地区甚至不予认定。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资料来源,一方面是可以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便于办案机关把握标准;另一方面也是吸收和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结果。
4、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主要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验经验,主要来源大致有五类:一是计算机硬件系统,例如用户创立的文件以及操作系统操作的文件等;二是存储卡、记忆棒、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三是手机等手持设备;四是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部件;五是打印机、复印机、扫描机、传真机、数码相机、GPS导航、ATM机甚至考勤机等各类电子设备;六是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系统日记等网络信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