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

南方医科大学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27 17:53:03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团中央和团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文件精神,校团委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计算标准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 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根据此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团费收缴参照表如下:

团费收缴参照表

单位:元/人·月

序号

级别

团费标准

1

正高

20

2

副高

20

3

中级八级

11

4

中级九级

10

5

中级十级

9

6

初级十一级

8

7

初级十二级

7

8

管理五级

13

9

管理六级

11

10

管理七级

9

11

管理八级

8

12

管理九级

7

13

见习期

5

14

高级工

9

15

中级工

6

16

初级工

6

17

普通工

6

18

学生

0.2


第三条 各附属医院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学生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团委研究,报上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团费。每次申请少交或免交团费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七条 鼓励保留团籍的专(兼)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

第八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流动团员须至少每6个月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报告团费交纳情况。

第九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十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数额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校团委转交至团省委。由团省委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直接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由本人主动按月交纳团费,不得预交团费。遇到特殊情况,须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团组织按照《团章》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二、团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开展团内培训;(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学习资料;(3)购买团旗、团徽和其他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青年;(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校每年3月将收缴团费总数的30%上缴团省委,20%学校团委留用,50%下拨各基层团委使用。学校团委每年向各基层团委下拨团费,下拨给附属医院团委的团费直接划拨到相应单位团费专项账户,下拨给学院团委的团费以通知形式划拨使用额度。

第十六条 基层团组织确有需要时可向校团委申请额外下拨团费。申请额外下拨团费,应提交书面申请,须列明申请理由、申请金额、使用计划等事项。校团委综合考虑该团组织上缴团费情况、申请团费用途和团的工作开展情况后作出决定。校团委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不定期对下拨团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


法律声明 | 学院位置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版权所有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邮编:510515 咨询电话:020-61648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