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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27 16:39: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条例》(教育部第33号令)及《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处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 学生参加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

(一)取消推优入党、推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给予免职处理;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党员(含预备党员)违纪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学专家组成。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是学生违纪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重大事项的决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被处分违纪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告知学生享有申诉权,如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时,需要事先对行为主体、行为权限、行为内容、行为程序及行为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一般设置为6到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解除处分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权限、程序、管理及处分解除

第十一条 处分种类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处分期限

(一)警 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 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学生受处分期限自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作出决定,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包括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处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批准。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应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如学生违纪行为达到应予处分的程度,应当向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处分建议和事实材料。

(二)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对于学生的处分建议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处分建议和申请,在认真听取学生本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处分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期满自动解除);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五)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须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院须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处分管理

(一)学生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学校保卫处根据司法机关的侦查办案需要提供配合或对学生违反在校行为规范的情况负责审核;学生违反学籍管理及学习、考试纪律规定的,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违反宿舍或公寓管理规定的,由总务处负责审核;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由学校保卫处和外事处共同审核。

(二)由学生违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违纪学生承担。

(三)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轻微损害的,除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除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行文通告时,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内容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六条 处分解除

(一)学生所受处分,期满自动解除。

(二)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见义勇为行为,及对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一节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视其所受处罚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者,视其错误情节和性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政拘留超过10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出现的违纪和作弊行为,按《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考试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见习、实习等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而缺席者计为旷课,旷课1天按6个学时计算。

(一)连续旷课达12学时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达18学时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达24学时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达30学时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72学时,或学习期间2次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旷课行为尚不够处分条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节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及其它禁火区域内私拉电线,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气罐等明火器具,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毯、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杯、电暖器、烤箱、微波炉等违禁电器及其他未经学校批准的电器设备违反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使用违禁电器造成电路损坏或控电系统故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或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未经请假私自外出、零点后未返回宿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夜不归宿或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对违反校园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书写、张贴、悬挂、散发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小字报、标语、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损害校园文明建设、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饲养和携带动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严禁在校期间或实习期间未经批准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严禁学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在校学生擅自以集体形式,包括宿舍、班级、社团协会、同乡、学院为集体的形式,组织外出的旅游活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假冒校内教学活动或以学生活动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或参与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不按程序办理手续强占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教活动,为宗教组织、宗教人员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教活动提供帮助,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穿戴宗教服饰的、佩戴宗教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非法传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携带管制刀具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违规存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管理制度,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有传染性或者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者物质擅自携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意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故意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6.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具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赌博、或者聚众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等赌博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情节轻微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带头或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对违反网络管理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等手段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故意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违反社会公德、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欺诈他人等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账号、财物、服务或者有价数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通讯工具或者其它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坏单位或者个人网络安全防卫系统的,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中的数据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攻击他人计算机及其它信息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对违反社会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处分

第三十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偷听、偷看、传抄淫秽的书报、手抄本、黄色的音像、书刊,刻画淫秽字画及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观看淫秽书画、音像,收听淫秽录音者,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刻画、书写淫秽字画、传抄手抄本、传播音像制品者或有损他人名誉、人格的图像、语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与有配偶的人同居、通奸或者有配偶与人同居、通奸的,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酒、陪舞或其他陪同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节 对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或诈骗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或诈骗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诈骗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多次偷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确认为入室盗窃和扒窃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隐匿、毁弃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5000元以上(含5000元)损失,或者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毁损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集他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人身自由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贩卖、转借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和侵害他人隐私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声誉和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或学院许可,擅自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将社团会费据为己有的,除全额追回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或者学校内设机构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或者学校内设机构与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知识产权法规,私自转让学校、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故意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泄露学校和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处分条例两条(含)以上的;

(六)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八)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财物金额的计价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对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学校根据其违纪性质和后果进行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总务处负责解释。原《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字2015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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