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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27 17:03: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支部建设,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基层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学校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党委(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任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党要管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努力成为团结和带领群众的坚强战斗堡垒,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本单位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 各类党支部的性质、作用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科室党支部是党在学校各类科室中建立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科室党支部负责领导科室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参与科室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决定科室人员的奖惩,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教学、医疗、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

科室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确保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保党员和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负责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教学、医疗、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保证党的干部人事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按照工作分工、权限和有关规定,与行政领导共同做好干部人事工作。

(六)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敬业爱岗、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精神,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的内部关系,克服消极因素。

(七)及时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同有关部门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八)做好日常党务工作,领导科室共青团、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教辅机构党支部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学生教班中建立的基层组织, 是党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积极影响和主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政治核心,担负着直接联系学生、宣传学生、组织学生、团结学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生中去的重要责任。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四)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培养壮大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五)组织领导本教班团组织、学生分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六)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七)做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推荐工作。

(八)协同做好学生骨干的选配、教育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协同做好学生就业工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机关党支部是党在学校各级机关的处(部、室)等部门设立的基层组织,在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完成机关的各项任务,对包括行政领导在内的支部每个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贯彻和落实。

(二)对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作风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面向基层,优质服务,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六)做好党务工作,领导共青团、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 后勤保障单位党支部是党在学校后勤保障单位中建立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后勤保障和生产经营任务履行保证监督职能。

后勤保障单位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保证党、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保证监督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五)围绕后勤保障和生产经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企业形象,塑造企业精神,化解内部矛盾,和谐内部关系。

(六)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的建立


第八条 建立党支部的原则。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基层单位或机关部门,原则上都应建立党支部。学校各级机关和后勤企业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教学、医疗、科研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科室设置,也可按科研团队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教班设置。

党员人数超过五十人,可从工作需要出发,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

凡正式党员不足三人,没有条件按建制建立党支部的单位或部门,可本着工作性质相近、地点相邻,便于领导、便于管理、便于活动的原则,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部门)组成联合党支部。批准其建立的上级党组织应及时明确这类党支部的性质、作用和主要任务。其党支部书记可由本支部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第九条 临时党支部的建立。为执行某项临时性任务(时间在两年以内)而临时组建的机构,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临时党支部不能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问题。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将其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建立时间半年以上的临时党支部,对所属人员可按权限实施奖惩;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对所属人员如需给予奖惩时,可将其情况介绍给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由他们统一衡量办理。

临时党支部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

第十条 建立党支部的程序。建立党支部应当经二级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请示建立党支部,须写出书面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单位(部门)工作性质和任务,人员数量,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量等简要情况;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支委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等。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的设立。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成员数不得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3至5人为宜,不超过7人;支部正、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部,除正、副书记外,可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工作需要,酌情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保卫、计生等委员。支部委员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负责多项工作。

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应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及分工情况也应一同报上级党委备案。正、副书记在上级党委未批准之前,可作为临时召集人暂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缺,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如果已接近支委会改选时间,可待改选时一并产生。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

第十二条 党小组的组成。为了便于组织和指导党员的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个小组。每组由党小组会推选出党小组长一人,由支委会批准。党员领导干部应同其他党员一起编组过组织生活。党员不足十人的支部,可不设党小组,党员的组织生活、学习等活动,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进行。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和素质要求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是支部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和主持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讨论党员教育、党员发展、支部活动、人员奖惩和其他重要工作。

(二)检查督促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落实;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及时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经常同行政领导沟通情况、参与决策。

(五)与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指导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一班人”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主动协调支部成员间的关系,指导和督促支部委员的工作,不断增进班子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七)党支部书记要根据学校党委中心工作安排,结合支部实际,每季度坚持给本支部成员上一次党课。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位或出缺时,代理书记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的素质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事业心责任心强。热爱党的事业,热爱党支部工作,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勇于创新,锐意进取,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党支部工作的新途径。

(三)思想品质好。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支部业务工作。会做党务工作,会讲党课,会依靠组织制度管理和监督党员,会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会发挥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



第五章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分工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职责

负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注意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或批评党员的建议;提出发展党员的计划和意见,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 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组织进行党员鉴定、登记和统计工作;收缴党费并定期公布相关情况;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的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最新成果,组织党课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协调、指导团支部等群众组织搞好宣传教育和文化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

经常了解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计划和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对违反党纪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申诉和控告,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支部统战委员的职责

贯彻执行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做好统战政策的落实工作,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本支部统战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党支部青年委员的职责

青年委员通常担任共青团支部书记,负责开展团支部各项工作;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团支部工作情况,对团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按“四有”新人的标准,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教育激励团员、青年;做好基层“党建带团建”的有关工作,对团组织的“推优”工作给予指导,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保卫委员的职责

负责教育党员和群众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警惕,打击各种破坏活动;注意掌握本单位所处的周边环境和社会治安情况,及时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和防奸保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保证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处理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计生委员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对党员、群众进行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大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检查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措施,及时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途径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主要包括:传达上级的决议、指示并研究贯彻措施;定期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党内选举;做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支部的重要问题,领导本支部的工作。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 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的管理教育;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新党员的培养和发展;研究协调各类群众组织工作。

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会议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提出议题并主持;决定问题应实行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会议要做出详细记录;党支部的决定,要按规定向全体党员传达,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既要防止在重大问题上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定的现象,也要防止事无巨细,把应由个人分工处理的事都提交集体讨论的现象。支部委员会议事要注意遵守规定的程序,事前让委员知晓会议议题,有所准备。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注意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未超过半数、无法召开支部委员会,而又必须讨论决定问题时,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不便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的问题,可由正、副书记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凡属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个别不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的问题,可由书记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单位建设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在支部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支部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时间紧迫、必须尽快做出决定外,一般不宜匆忙做出决议,力求在进一步酝酿讨论、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再作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二级党委(党总支)报告,请求裁决。书记必须有民主作风,虚心听取委员的意见,善于集中和发挥集体智慧。委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对支部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的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支部委员会或上级党的组织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七章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六条 坚持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党支部实施领导,解决矛盾,增强团结,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保证。党支部要确保“五个一”组织生活的落实。即: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上一次党课、每半年研究一次党员发展、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包括:会议制度、党日制度、党课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支部民主生活制度、党员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制度、支部委员会制度、党小组会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党员到会,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还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党日制度 每半个月一次,主要用于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党的活动、处理党务工作。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对党日活动的安排和要求组织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党日;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简化。

党课制度 学生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至两次党课教育。其它类型的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具体按本《细则》第九章执行。

报告工作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或结合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要着重从领导班子的角度,报告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支部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党支部自身建设的情况,今后工作安排等,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支部民主生活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分析研究解决支部成员思想、作风和工作上的问题,互相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改进工作的目的。

党员汇报制度 党员每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主要内容是:学习和思想情况;执行党的决议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反映好人好事和不良倾向;反映群众的思想和要求;向党组织提出建议等。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当做出书面汇报。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要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一次评议。评议方法是:进行思想动员;召开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党员作自我评价、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其他党员进行评议;采取适当方式,组织非党群众对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负责同志在支部大会上进行综合讲评。

第二十八条 党的组织生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启发自觉。提倡开展谈心活动,尽可能使矛盾在谈心中解决,为在党的会议上统一思想创造条件。

(二)开展批评。自觉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勇于自我批评,敢于批评他人,及时纠正不良倾向。

(三)发扬民主。尊重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切实保证党员有权向党的组织或在党的会议上对党员干部提出批评。

(四)实事求是。提倡讲真话、讲实话,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树靶子、不打棍子、不装袋子和允许改正、允许申辩、允许保留的原则。


第八章 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特别重视在青年学生和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的方针和原则。发展党员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十一条 党员发展工作应按以下组织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都必须由本人正式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团组织推优、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并指定培养联系人进行重点培养。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优秀,政治审查合格,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和党校培训、考试合格者,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二级党委(党总支)在审查(批)前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审查(批)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间要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九章 党员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抓好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是党支部的重要任务。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紧密结合本支部党员队伍的思想实际,大力加强党员教育工作。教育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坚持分类分层施教,坚持身教与言教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加强教育同改进管理、严肃党纪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党员教育的目标,就是使党员自觉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具有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具有扎实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具有自觉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思想理论教育。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等。

(二)党风党纪与党性教育。组织对党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章、党纲的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着力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

(三)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掌握现代高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知识,提高广大党员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的本领。

(四)党内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党员的思想反映,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教育,克服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党员教育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党课教育计划。每月利用一个党日组织学习,每半年组织一次党课。并坚持登记补课和考核制度,每次学习教育活动要登记教育内容、时间、授课人、到课人数等;每学期以二级党委为单位上报党课讲稿。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探索创新党员教育的途径和形式,通过组织社会调查、观摩走访、专题讲座、互动讨论等多种形式,有的放矢的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的思想性、生动性和针对性。



第十章 党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党支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加强党员管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保证党的各项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进行党员管理,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注重实际效果、教育和管理相结合、制度规范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对党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上。要按照党章规定,把每一个党员都编入到组织中、纳入到管理中、引入到活动中、带入到工作中,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使党员在参加组织活动的过程中,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条 做好党支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包括接转组织关系、收缴管理党费、党籍管理等具体工作。

(一)接转组织关系

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因工作调动、进修、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本支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固定的,应按规定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只可出具证明,介绍党员到二级党委(党总支)办理有关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自己携带,按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及时到所去单位报到。如因故不能由本人携带介绍信的,可由机要邮政转递。

接收组织关系。当党员从外单位调入时,党支部要依据党员介绍信或证明信,及时接收其组织关系,核查其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党费交至何时,介绍信是否逾期。组织委员要根据支部意见,及时将新来的党员编入党小组,并通知该小组和本人。

证明党员身份。对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往返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由党支部出具证明,介绍其到二级党委(党总支)办理党员证明信,到所去单位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未转移。

组织关系接转权限。各单位内部接转的由各二级党委办理;学校内部和省内接转的,各二级党委出具介绍信由学校组织部统一办理;省外接转由学校组织部代广东省教育工委统一办理;凡外单位来校的,一律经学校组织部接转到各二级党委。

党员不慎将组织关系丢失,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尽快查明原因,如确属丢失,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与原单位联系补转。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党纪处分。

(二)收缴管理党费

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是:党员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即视为自行脱党;按规定标准交纳,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批准,不可以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党费的收缴工作由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党员多的支部,可由党小组长收齐后交组织委员;党员少的支部,可由党员直接交组织委员。如组织委员外出,支部应委托其他委员代收。临时外出、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去单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其党费仍应交纳给本单位的党组织。

党支部对党员交纳的党费应按月及时如数上交财务部门、或二级党委组织委员,并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公布的内容包括:每个党员应缴标准、实缴数额、财务部门的收据。



第十一章 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的高度团结和集中统一,是党支部的重要责任。党的纪律主要包括:

(一)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政治行为的规范,它要求党员必须坚定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国家的法律法规。 .

(二)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规范,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纪律,它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三)群众纪律。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处理与群众关系的规范,它要求党员尊重和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廉洁奉公,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不损害群众利益。

(四)党的财经纪律。党的财经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核心内容是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它要求党支部和党员都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和制度。

(五)党的保密纪律。党的保密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保护有关秘密事项规定的行为规范。具体内容为“十不”: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中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利用普通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明码电报、普通邮局等传送秘密事项和文件;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此外,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一定范围的人员而制定的具有党规党纪性质的条例、制度和规定,也属于党的纪律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要紧密结合党的任务和中心工作,针对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党员进行党的纪律教育。对于一定时期可能发生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教育。要大力宣扬模范遵纪守法、同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典型,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对已有违纪苗头的党员,要及时进行个别教育,把错误克服在萌芽状态。对党员进行党的纪律的教育,要坚持疏导方针,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

第四十三条 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实施处分的原则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处分党员的一般程序

(一)认真调查核实,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

(二)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同时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的申辩和说明。

(三)让支部其他党员了解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党小组酝酿处理意见。支部委员会集中各小组酝酿情况,研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

(四)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支部党员大会的具体步骤是:按规定清点报告党员出席情况,确定会议是否有效;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支部委员会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违纪党员本人检查和申辩;其他党员发言,对违纪者进行思想帮助或为之辩护;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表决做出决定。进行表决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受到处分的党员有表决权。

(五)上报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内容包括: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本人态度、定性和处理等。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本人见面,让本人在决定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的,支部仍可上报,但应在报告中注明这一情况。呈报上级党委的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处分呈报表、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

(六)上级批准后,由支部主要负责人找本人谈话,说明上级审批意见,在党内宣布决定,然后装入本人档案,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上级党委做出同意或改变支部决定的批复都是有效的,支部必须服从和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请求上级党组织复议。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的党员,支部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加强思想帮助和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二章 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群众和统战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师生员工的工作、思想实际,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身教重于言教,坚持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发扬民主与正确指导相结合、说服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方法:

(一)围绕中心任务,渗透各个环节。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来进行,渗透到中心任务的各个环节中去,保证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鼓动工作,调动党内外群众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为中心任务的完成奠定思想基础;要及时了解、分析工作进程和各类人员思想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为中心任务的完成扫清思想障碍。

(二)强化系统灌输,注意“精”和“管用”。要始终贯彻学习理论“要精”、“要管用”的原则,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党的性质、宗旨、作风和纪律教育的系统灌输,帮助大家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深入思想调查,摸准思想脉搏。通过日常观察、个别谈话、收集汇报、民意测评、座谈访问等方式,经常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掌握群众的基本情况,了解群众的思想变化,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国家和学校重要方针政策颁布、改革方案出台、单位任务转换以及工作调动、调职晋级、奖励处分、婚恋受挫、受伤患病、进修深造等情况下,都要对有关人员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四)抓两头带中间,抓中间促两头。抓两头带中间就是表彰先进,抓好后进转化,促进共同进步。党支部在各项工作中都要注意总结典型,树立榜样,开展评比竞赛,激励上进互学。对于后进者,要立足于教、改、帮。

(五)把握心理规律,真情感动人心。党支部要经常深入群众,与大家打成一片,成为知心朋友;要关心群众疾苦,及时排忧解难,成为群众的贴心人;要尊重信任群众,寻找思想政治教育的“共鸣点”,与群众建立感情。

(六)书记以身作则,班子率先垂范。党支部书记要为委员做好表率,“一班人”要为党员做好表率,党员要为群众做好表率。

(七)用好骨干队伍,创造良好环境。党支部要广泛发动党内外同志,调动工会、团支部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思想骨干队伍,及时给骨干交任务、教方法、搞培训、讲政策、通信息、提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建立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使思想政治工作遍及每个角落。

(八)开展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活动。党支部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阵地,以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群众喜爱、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把思想教育的内容贯穿其中,寓趣味性、知识性和思想性于一体,使群众在活动受教育。

(九)坚持积极预防,确保和谐安全稳定。党支部要重视做好思想问题突出的个别人的思想工作,对不安全因素和犯罪苗头,要及时发现、确实弄清、区分性质、正确处理,防止矛盾激化,防止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群众工作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教育群众、尊重依靠群众、组织引导群众,提高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动员群众参加党所领导的各项工作。

党支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团结和依靠大多数群众的原则、倾听群众呼声的原则,运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完成好发动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教育群众,帮助群众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尊重群众,听取群众对党员和党支部工作的批评意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关心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引导群众,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协调各种关系等群众工作任务,切实提高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团结和带领群众为实现党的共同目标而奋斗。

第四十九条 统战工作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任务。党支部统战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各民主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

党支部统战工作的具体任务是:了解情况、综合研究、掌握政策、调整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十三章 对团支部、工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五十条 共青团支部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党支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团支部的领导,使之组织健全、教育落实、制度严格、活动经常、作用明显,真正成为党支部的得力助手。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加强对团支部领导的目标要求和基本任务是:

(一)帮助团支部抓好组织建设。合理设置和健全团支部组织。凡有三名以上团员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团支部,个别没有条件建立支部的单位,其团员可以编入附近单位的团组织,参加团的活动;选准配强团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支部青年委员兼任;帮助建立团支部委员会;指导团支部做好团员发展工作。

(二)指导团支部开展团的教育。党支部要帮助团支部充分运用适合青年特点的形式和方法,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工作目标开展思想教育,团的教育主要利用团课时间进行,内容主要为青年思想道德修养、团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团员、青年自觉做到政治方向明确,思想品德高尚,工作学习刻苦,团结同志主动,遵守纪律自觉,完成任务出色。

(三)督促团支部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要督促帮助团支部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团员大会,至少召开一次团支委会和团小组会,上一至二次团课,每季度支委会向团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每月过二至四个团日。

(四)支持团支部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团支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广泛开展适应青年特点、富有青年特色的学雷锋、学英模、学先进、读书演讲、知识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小发明创造、文明服务等活动,并在时间、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五)尊重团支部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按照“群众组织群众建,青年事情青年办”的原则,放手让团支部围绕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尊重并支持团支部行使选举团干部的民主权,发展团员积极分子入党的推荐权,团日活动时间的支配权,团内事务的处理权,团的经费的使用权,使团支部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助手作用,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突击队作用,在活跃文娱生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五十二条 做好“党建带团建”的工作。党支部要把团建工作纳入到党建工作的计划之中,给团支部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及时解决团支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团支部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重要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汇报,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党支部的支持。党、团支部的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特点规律,大胆探索实践,在改进中加强,在继承中创新,不断提高“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水平。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征求教职工的意见,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温馨、和谐的学校大家庭。



第十四章 党支部选举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党的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按规定进行选举是支部党员大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党支部选举的任务:(一)选举本级党支部委员会;(二)补选本级党支部委员;(三)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五十五条 党支部选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候选人名单应由党员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可以经过预选产生,也可以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二)选举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有关比例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三)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举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四)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绝不允许进行帮派和非组织活动,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违反选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选举办法

(一)差额选举的办法。具体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进行选举;另一种是在正式选举前进行差额预选,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预选应先提出差额预备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后,从得票超过半数者中确定正式选举候选人。

(二)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数、支部委员会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

(三)候选人的提出。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经党员大会通过后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由全体党员酝酿提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十七条 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有关选举筹备工作和注意事项的说明;拟订选举程序;审查候选人名单;准备选票;设置投票箱;核查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必须有支部全体正式党员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方可选举,否则选举无效);向上级党委或政治机关报告选举准备情况和选举时间,请求指示。

第五十八条 选举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开会。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说明到会符合法定人数。

(二)宣布选举办法。主要是介绍上级党组织有关选举问题的规定、指示,讲清本次选举的形式、任务、方法以及选举的注意事项等。

(三)介绍候选人情况。包括候选人工作简历、政治面貌、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回答选举人对候选人情况所提出的问题。

(四)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推选办法可以由党小组提名,大会举手表决通过,也可以在大会上直接提名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负责监督发票、投票和计票。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负责分发、计算选票工作,当众检查票箱并封好。

(五)分发和填写选票。计票人应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准确地核对选举人数,分发选票;会议主持人说明选票填写方法;选举人填写选票。

(六)投票。在投票之前,监票人必须在计票人的协助下,当众检查票箱并封好(党员人数少的也可不设票箱)。投票的顺序是: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然后在监票人监督下,选举人逐个进行投票。

(七)计票。投票结束,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众开启票箱,进行计票。其步骤是:先清点核对票数,如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所发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如果多于所发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组织选举。选票清点无误后,进行监票计票。计票结果由计票人向监票人报告。

(八)宣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当众宣布候选人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根据候选人得票情况,宣布哪些人当选。

(九)封存选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查看选票:待保留一段时间、经上级许可后销毁。

(十)呈报选举结果。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审批或备案。

第五十九条 候选人当选的确定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候选人得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得票多的人当选,至取够应选名额为止。如果几个候选人得票相等而无法确定哪个人当选,应对这几个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二)候选人以外的正式党员当选,与候选人当选同样有效。

(三)基层单位行政领导落选的处理。基层行政领导是上级任命到基层单位工作的,从工作需要出发,应当被选为党支部委员。如果落选,党支部应及时封存好选票,提请上级调查处理。如确因本人表现不好,得不到大多数党员信任而落选的,由上级党组织妥善处理;如果是因为选举中发生了违反规定或非组织活动等不正常情况,上级党组织宣布选举无效,决定重新选举,并对违反组织原则的有关人员,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章 党支部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六十条 党支部“争先创优”活动是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包括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

第六十一条 先进党支部条件

(一)政治思想领导有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坚决,坚定不移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所属人员在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方面表现好,未发生严重问题。

(二)集体领导坚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班人”互相配合,团结协作,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强;正、副书记素质高、模范带头作用好,基本达到“六会”要求。

(三)工作成绩突出。在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中心工作及其他任务中,取得了突出成绩。

(四)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能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发展党员,确保质量。

(五)作风纪律严格。内部关系和谐,党群关系密切,干部清正廉洁,作风深入,赏罚严明,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无违纪违规现象。

(六)党员作用明显。党员党性观念强,模范作用好,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在各项工作中能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十二条 优秀党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强。理想信念坚定,坚信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头脑清醒、旗帜鲜明,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坚决认真。

(二)完成任务圆满。热爱本职,精通业务,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完成任务积极主动,工作成绩显著。

(三)组织观念牢固。积极参加党组织的生活,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决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除外出开会、学习、休假等原因外,参加组织活动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四)作风纪律严格。严守党纪国法,公道正派,言行一致,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五)道德品质优良。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正确对待名利、待遇,善于团结同志。

(六)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能做群众的表率。

第六十三条 模范党支部书记的条件。所在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本人具备优秀党员条件。

第六十四条 评选时间、表彰比例和表彰办法。一般结合“七.一”纪念活动,按党支部自荐、二级党委(党总支)考核、学校党委审批的程序自下而上地组织一次评比表彰;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党支部争先创优的表彰活动;凡被评为优秀党员和模范党支部书记的,应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并发给荣誉证书。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的发给奖状。以上均发通报予以表彰。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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