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科研经费腐败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中央一方面要求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一方面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应该说,高校科研领域的问题正在一一改正过程中。然而,在高校科研环境日趋向好的背景下,个别高校的教师却出现了不敢做科研的现象。
检察日报:遏制科研经费乱象,要“查”更要“补
每年的科研经费不是小数目。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2015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4万亿元,研发经费占GDP的2.10%,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4.25%。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侵占科研经费的问题频繁出现。从已经查处的相关案件来看,涉及最多的罪名是贪污、挪用。除了直接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外,还存在开假发票报销、违规为课题组成员和专家支付高额“劳务费”和“咨询费”等问题。因此,要遏制科研领域腐败乱象,必须加强监督,严查贪污、侵占、挪用、虚报冒领科研经费等问题。
同时更要认识到,遏制科研经费乱象,要“查”更要“补”。
首先要补管理制度上的漏洞。被以贪污罪判刑入狱的某高校科研负责人出狱后这样说:“所有科研项目从审批到完成都是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科研经费的分配和取得也严格按照学校管理办法实施,要有罪也是学校制度有罪。”这一说法可能属于个人辩解,但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要补的,是科研人员的报酬。国家创新发展,需要保护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只有使科研人员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待遇和尊严,创新旗帜才会高高扬起。目前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对科研活动和科研人员“不友好”:比如,对于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的定性不符合实际,把国家项目和一般法人自然人的委托项目混为一谈,统一纳入行政管理;经费列支未体现科研人员自身的劳动报酬,课题组成员不能从课题经费中取得报酬;科研经费报销制度限制过多、过于死板,等等。201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等举措,希望类似举措尽快落实,让科研人员合法依规地获取应有的报酬。
还有一个要补的是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的系统法律,立法缺失,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仅依据不足,标准也无法统一。因此,遏制科研领域乱象,立法层面的努力更必不可少。 (本文作者姜洪,原载《检察日报》,有删改》)
长江日报:科研经费岂是“唐僧肉”
科研经费一些有科研资质的人看准了这块“肥肉”,在立项申报过程中不是用实力去拼,而是削尖了脑袋跑关系,用一些虚假的或者是不切实际的科技项目进行申报。一个原本科研实力不强的人,只要当了校领导,就等于有了项目。另外一些老师也纷纷利用学校的资源捞钱,拿了课题费后,甩手就给了年轻教师或学生去做。
老师变老板,项目变金库。一些大学在收取了管理费后,基本不对老师申报到的科研经费进行控制。于是,为了套现,一些老师用开具假发票、编造假合同、编制假账目等手段套现。前不久,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通报了四起省属高校科研经费违纪典型问题,包括公款私存、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学生助研补助费”名义冒领科研经费等问题。
高校科研出现“找关系争项目”“先有钱后找事”“事没着落钱被乱花”等问题,关键是科研项目申报没有组织有关专家团队进行详尽地分析评估,只听申报者自吹自擂。经费下拨,也不看项目的进度和成果进行分期拨付。只要报了项目得到批准,资金到手后,至于能不能完成,完成过程中资金如何使用,就很少过问了。所以,一些高校老师就只顾拉关系争项目,不把心思真正用在科研上了。
值得欣慰的是,现在一些地方实施“由研究开发单位先行投入自有资金,待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审查后,再给予经费支持”的“后补助”方式,逐步建立“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新型科技资金补助体系,这样倒逼项目推进,早出成果。(本文作者胡建兵,原载于《长江日报》,有删改)
北京青年报:科研经费不应成为“烫手山芋”
对于科研人员来说,现在科研经费似乎正在成为“烫手山芋”。一方面,科学研究必须要有经费,另一方面目前的科研经费的申请和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在纠正这些问题的同时让其他一些研究人员担心成为违规者和瓜田李下者,甚至不愿再做科研了。
一方面,应当看到,在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滥用科研经费甚至科研经费腐败现象确实存在,而且问题不少且涉案数额巨大。
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科研经费的使用有许多条条框框,严重束缚了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捆住了科研人员的手脚,使其不能有效、方便和简易使用科研经费。仅以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必须凭正式发票报销而言,就造成了研究人员很多困境,使他们掣肘难伸,裹脚难行。
解决这个问题当然首先必须区分腐败现象和违规现象,以及违规是违反哪些方面的规定。例如,用旧的课题冒充新课题以套现科研经费不仅是严重违规,而且涉嫌犯罪;但是,科研经费没有用来买国航的票而是买其他航空公司的票显然就是轻微的违规或者说不需要这样限制经费使用。
因此,要对中国目前关于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等进行立法,现在,国内还没有这样一部专门的法律,而法律法规的缺失也直接导致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经费申请和使用的混乱。有了法律,才能让科研人员有法可依,并且在使用科研经费时需要掂量掂量哪些是违法,哪些是违规,以法规来权衡自己的行为,哪些可行,哪些不可行。
当法律明确,就能对科研腐败,如子虚乌有的项目套取经费或陈旧的项目套取经费以坚决打击。另一方面,2016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以尊重科研规律的方式,来考虑和制定科研经费管理的方法。其中一个亮点被形象比喻为“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即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这种对科研经费管理方式的改善也可以看做是“抓大放小”的深化,把握总体原则(用量),不拘泥细枝末节。
当然,这个意见能否解决只能凭发票报销以及只能进行政府采购才能花科研经费(如只能订国航的机票)等还存在悬疑,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未来科研经费的管理要把智力劳动,如策划、思想、出点子、写报告和人力行为等方面的投入换算成科研经费支出,合法依规地获取报酬,才能更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和科研动力。(本文作者张田勘,原载于《北京青年报》,有删改)
《中国教育报》2017年1月2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