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对现状和优势进行了准确概括,对发展目标和路径进行了合理设计,提出了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任务。其中最近期的目标任务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这一目标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处在历史的交汇期。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保障和治理支撑。正因为如此,全会提出了要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深刻理解全会关于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内在涵义和外在要求,在思路、理念和行动上更加清醒与自觉。
社会主义的比较优势必须通过长期持续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保证和支撑才能释放出来
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逻辑所决定,是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作为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是高于和优于已有的任何道路与理论的。但这一道路和理论必须通过一定的体制机制和治理过程才能实现,所以,社会主义的比较优势,必须通过长期持续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保证和支撑才能释放出来,而不能仅仅依靠局部和短期的行为来维持。既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是一项长期和根本的保证,那就必须构建适应历史发展的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一重要论述提出了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重要性,明确了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结构与功能目标,是当下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的基本遵循。
努力配齐制度和治理要素
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必然要求在制度和治理的各项要素上健全和齐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和治理要素的充实与健全工作,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四梁八柱”。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格局下,有些制度和治理要素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健全。例如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意识形态的引领和治理等方面,都还存在制度供应不足的现象,少数社会问题治理还存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规可遵的情况。所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需要在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要素健全与充实上,特别是在一些制度的微观领域和治理的神经末梢,进行立法立规工作,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更完备”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努力完善制度和治理结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要素的全方位全时空融合与联通的程度空前提高,万物互联已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要保证对这一高度融通互联社会的有效治理,就必须有一套整体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只有整体性才能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要保证整体性就必须在健全制度和治理体系要素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和治理体系的结构,让分散和孤立的制度和治理要素联通和互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和相互协同的结构性整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治理制度体系的结构性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党的领导制度、政府主导制度、社会协同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法治保障制度等各方面的制度要素,整合为一套完整的制度结构,就会相互补充和支撑,形成一套稳定的制度体系;政府主导治理、社会调节治理和人民自我治理三大治理要素相结合,良性互动,同心同向,就会形成完善而稳定的治理体系。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结构完善,就会实现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
发挥制度和治理的功能
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发挥制度和治理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治理支撑。也就是说,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建设要“管用”,要从“制之优”通向“治之善”。这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的重要理念和原则:“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加强制度和治理的执行。社会主义的优势不仅要体现在理念和原则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执行和效能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注重制度、政策的落地生效,强调以钉钉子的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态度狠抓工作的落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制度执行和治理落实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坚持和发挥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态度,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所部署的各项任务要求,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落实落细,从而真正实现全会所提出的目标: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周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