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 为使学校团的各项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 . 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1.团员组织
共青团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
为使学校团的各项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1.团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由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办理。
2.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凭团员证办理,由所在单位团组织在团员证有关栏目内注明转接时间,并加盖公章。
3.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团员自带或函寄的团员档案材料,由所在单位团组织整理后送交学工部档案室或相关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二.团员证管理规定
1.被批准入团的新团员,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但未办理团员证的团员及遗失团员证的团员,由所在单位团组织指定专人到校团委统一办理团员证。
2.团员受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其团员证应由所在单位团组织部收回。受留团察看处分者,查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应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3.以团支部为单位,结合每年一次的团员民主评议,严格团员证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支部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或团支部书记签名认可,以对团员团籍进行连续认定。
4.未尽事宜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三.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规定
1.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团员,按规定每月交纳团费1元。
2.在我校工作的教师、干部、工人、带薪就读学生中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1%。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后,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5.团员应自觉地向团组织按月交纳团费,不得代交、补交。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6.各团支部应将所收团费于每月下旬上缴所在单位团组织;各单位团组织,按有关提成比例,按时上缴校团委。
7.各单位团组织的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要相应地建立团费的管理及使用审批制度;校团委将定期检查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8.校团委每年结算一次团费收支,并将收支情况及应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团省委;校团委留用的团费主要用于补充团员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青年报刊的经费开支。
四.基层团组织的任期及换届选举规定
1.每届任期两年,附属医院、机关团工委、学院学生队团总支一级的委员会,现届任期一到两年。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2.各级团的委员会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各单位党团组织和校团委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各级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均要严格遵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有关规定
1.经团十三大修改的团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即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仍保留团籍。
2.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组织活动时间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也可以在征得党组织的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3.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缴团费者不限。
4.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的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组织关系随党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
5.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青年党员,自然恢复团籍,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6.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单元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取得党的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在进行团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统计在团员数内。
六.团支部组织生活规定
1.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应以学习党团知识、时事政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文体活动等思想性、教育性强的活动为主要内容。
2.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要立足实际,行有实效,要注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3.各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推优”工作;二是理论学习;三是校团委布置的主题团日活动;四是创造性的特色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另发)。
4.各团支部对开展组织生活情况要认真记录;团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应作为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依据。
5.各单位团组织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汇总,反馈各单位基层团支部组织生活情况,及时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