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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Guang Do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GD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Guang Do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GD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共青团广东省委的领导及中国青年者协会的指导。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二章

  第四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七条: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区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九条: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规划各个时期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并协调全省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省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开展与国内.港澳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三条: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大专项青年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培养青年志愿者,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
  第十五条:定期编印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刊。

              第三章

  第十六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工作性质相同使用不同名称的协会,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享有优先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
4、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5、向本协会推荐理事;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应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
作的社会影响。
4、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
5、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6、退会须提前三个月申请。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事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将另规定。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由省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和下属协会的个人会员章统一由省协会制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理事和本会特别邀请的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二十六条;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理事会的指定席位理事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
因工作需要,由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增补的常务理事会,需通报省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予以调整和增选。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权职
1、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5、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大事物;
  第三十条;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
  第三十一条: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协会理事会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处理会务。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3、执行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5、决定协会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第三十四条: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处理常务会议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法人代表是秘书长,其职责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是以服务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事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经费使用范围为维持本协会正常工作运转;需要特别资助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三十九条:经费的筹集个管理办法:建立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基金,进行协会经费的统一筹集和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基金组织根据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具体执行;接受政府财务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修改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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