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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管理及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时间:2008-10-30 00:00:0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校园网内各级网站,覆盖范围包括所有运行于学校内部网并通过学校统一出口接入Internet的各单位子网站及专题网站。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可建立本单位子网站或其他教医研等各类专题网站,可以采用网络中心提供虚拟空间或者自建自管服务器两种方式实现。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如需在校园网上建立单位子网站或教医研等专题网站,承办人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二级单位网站及专题网站主页上网申请(备案)表》(见附表1),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如属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专题网站,还须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网站的主管单位须做好网站的信息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网站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网站的管理、日常维护和信息审核工作,如负责人或其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网络中心。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站中发布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煽动聚众滋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的;
    (九)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谁主管、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如需在校园网主页(包括首页、校内公告、新闻中心等)、单位子网站或专题网站上发布信息,承办人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校园网信息发布申请表》(见附表3),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发布的信息中如包含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上级来文,还须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提供交互式信息发布功能(如论坛、留言板、博客、用户评论等用户自主信息发布系统)的网站,承办人还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网站互动栏目开设申请(备案)表》(见附表2),承诺符合以下三条原则之一方可上线运行:
    (一) 用户实名注册:即访问者必须以真实身份注册,经管理员审核,确认真实身份后才能发布信息;
    (二) 信息先审后发:即用户在该网站提交的信息不能实时发布,须先经过网站管理人员进行内容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发布上网。
    (三) 信息每日审核:如因故上述两条要求都无法满足,网站负责人须每天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定时审查,如发现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必须在24小时内备份、删除该内容,保存相关日志记录,并将处理结果报网络中心。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网络中心负责各网站的域名配置、网络划分,并保证网络运行畅通。
    第九条 网络中心负责中心服务器的安全。自建自管服务器的单位须负责本单位服务器的安全,包括实施系统升级、安全补丁、病毒检测、日志审计和应急处理等安全措施。
    第十条 自建或使用通用信息发布系统的网站,网站管理员和网站设计开发人员须确保采用的信息发布系统没有安全漏洞,并设置复杂的管理员登录口令。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子网站及专题网站如未填报《南方医科大学二级单位网站及专题网站主页上网申请(备案)表》(见附表1),或者开设了论坛、留言板、博客等互动栏目而未填报《南方医科大学网站互动栏目开设申请(备案)表》(见附表2)的,学校将暂停该网站的访问权,待提交申请表后方可开通。
    第十二条 由学校网络中心提供虚拟空间的单位子网站及专题网站,如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网络中心将立即停止该虚拟空间的访问服务,查明原因并在网站管理单位修复安全问题后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建自管服务器上的网站如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网络中心将立即停止该服务器的访问服务,查明原因并在服务器管理单位修复安全问题后予以恢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方医科大学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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