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操作规程(暂行)
一、申请办理程序
(一) 拟聘用外专外教的单位根据下一年度的教学、科研的实际工作需要,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拟聘外教申请工作许可校内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按要求顺序会签。需要在春季学期聘请外专外教的科室,申请时间为前一年10月底之前;需要在秋季学期聘请外专外教的科室,申请时间为当年5月底之前。
(二)教务处对本科教学文教专家、研究生学院对研究生教学文教专家、科技处对科研类专家分别进行聘任论证,协助聘用科室谈判工资标准和其他相关合同条件(包括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电子版英文合同书和我校的附加合同)。
(三)主管职能部门完成会签后,报人事处核定工资标准。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五)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所有按时上报的材料报主管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
(六)完成校内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向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报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七)获得省外专局批准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聘人单位可向应聘专家寄出相关材料,由其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等相关来华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八)应聘专家需在入境7天之内到校报到,由聘人单位负责协助其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应聘专家到校14天内与聘人单位负责人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
(九)入境30天之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凭应聘专家的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由聘人单位为外国专家办理教师证、图书证、医疗卡、饭卡等校内证件。
(十)科研类的外国专家聘期从三个月起聘,教学类外国教师聘期原则上为一年,最短不得少于一学期。聘用效益好的专家,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续聘,并按照有关手续重新上报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连续聘请在校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五年以后若再次应聘来校工作,须在离聘我校两年以后方可申请。
(十一)外籍专家离校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收回其外国专家证及在校内办理的相关证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聘用外专外教,聘人单位和主管职能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
1. 《南方医科大学拟聘外教申请工作许可校内审批表》;
2. 拟聘外专外教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3. 护照复印件;
4.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只能提供私人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则在入境后需补交由我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5. 相关单位推荐信;
6. 聘人单位拟使用的附加合同版本(含工资标准)。
(二)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
1. 加盖学校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申请表》;
2. 拟聘专家护照复印件;
3. 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5. 健康证明书(要求同上);
6.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标准聘用合同(文教类)及聘用单位附加合同(中英文),合同中应有医疗、意外保险条款;
7. 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三)向拟申请职业(Z)签证的外专外教寄出的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事处应保留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存根)
2.《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省外办签署)
3. 正式聘请函
(四)已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持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1. 加盖学校公章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及存根;
3. 护照复印件(含签证页)
4. 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5. 我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已提交了规定的健康证明,则此项可不再提供);
6. 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近期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所需材料:
1. 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公函;
2. 新的聘用合同;
3.《外国专家证》原件。
(六)国内转聘者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1.《南方医科大学拟聘外教申请工作许可校内审批表》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 原《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4.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5. 上一个聘用单位(半年内)的推荐信材料复印件
6.护照复印件(含签证、居留许可页)
7.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如从外省转聘,需提交最近一次由其原工作省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我省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9.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标准聘用合同(文教类)及聘用单位附加合同(中英文),合同中应有医疗、意外保险条款;
10.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11.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三、注意事项
(一)以上申请和办理手续应由聘用单位代向实施机关提出,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外国专家本人前往办理;
(二)各聘人单位应尽量提早准备,对拟聘外籍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上报所需所有材料,并按规定流程办理各项手续,原则上,不得聘请持旅游(L)等其它种类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不允许在未获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直接让外教入境;
(三)聘用合同中必须有医疗(包括大病及住院)和意外保险的条款,原则上要求聘用单位为外国专家购买,若聘用双方达成协议由外国专家本人负责,在办理专家证时必须附上所购医疗及意外保险单据的复印件。
(四)如不慎遗失《外国专家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提出补发《外国专家证》的书面申请,由发证机关给予补发。
(五)如果国家有新的相关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