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广东省外事办公室《因公护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因公护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因公护照的申领、收缴、保管、登记、造册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与省外办间的领用和退还手续。
第二条 学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应指定外事秘书,协助外事处对本单位人员使用因公护照进行监督、管理和收缴等工作。
第三条 护照持有人在回国后5天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时上报由派出单位签字盖章的《出国团组情况登记表》,经外事处查验后一并向省外事办上报。
第四条 如领取护照后因故未能出国,持照人应及时交回护照,各单位外事秘书有责任催缴其因公护照并上交外事处。逾期不交回证照而影响下一次出访,责任由持证人和派出单位承担。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有责任在当事人出国前查验其护照的有效期和空白签证页,有效期不足半年、或空白页不够的,应向省外办申请护照延期或颁发新照。
第六条 护照是因公出访人员重要的国籍、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毁损。如发生因公护照遗失、被盗抢或损坏,应立即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省外办及时注销。
(一) 护照在国外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不能使用,持照人应立即向当地警察局报案,并通过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省外办报告,同时凭报警证明/报警单或损坏的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有关机构报告。有关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向原发照机关核实后,视情况补发护照或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护照在港澳地区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不能使用,当事人须立即就近报警,同时通过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省外办报告,凭报警证明/报警单或损坏的护照向外交部驻港/驻澳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报告。经省外办向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提供书面说明后,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其返回内地证件。
(三)护照在内地被盗抢的,应立即向事发地派出所报案,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并提交:情况说明,派出单位核实意见,护照被盗抢时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四) 护照在内地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同时提交:个人书面检讨书,派出单位核实意见,被损坏的护照等。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有责任及时向省外办报告护照遗失、被盗抢或损坏情况,并将损坏的护照上交省外办。
(六)对护照遗失、被盗抢或损坏不及时报告,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对多次遗失、被盗抢或损坏护照的个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停止受理其办证申请。
第七条 持证人调离所在单位(或退休),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实其已缴所持因公护照后,再继续后续事宜。
第八条 各持照人和所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如不及时交回护照、对护照管理不力并造成收缴率低或因公护照流失、弄虚作假等,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受理该单位因公出国申请,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该主管领导及外事秘书的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