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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管理

南方医科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日期:2009-10-16] 来源:   作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接待来校进行公务访问的国(境)外人员及团组的管理,明确职责,顺畅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进行短期友好访问、参观、讲学、考察或洽谈合作。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学校外事接待的归口审批和管理部门,如来访人员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部门,来访活动涉及敏感内容,须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一)      来访类别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团组来校访问,分为学校主请、部门(学科)邀请、顺访三种类型。

(二)      审批规定

1.以学校名义邀请人员或团组来访,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邀请来访项目,按审批权限报批。

2.以校内部门(学科)名义邀请人员或团组来访,接待单位应至少提前30天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请示件,说明受邀人背景材料、来访目的、行程内容安排、费用出处、是否需要学校领导参加活动、拟使用的邀请信样板等内容,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启动后续工作。

3.顺访我校的人员或团组,接待单位应至少提前7天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请示件(内容要求同上)。

4.邀请外国政府官员、政要、国际组织领导人或驻华(穗)使领馆人员,须至少提前2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校领导同意后,向省外办报批。取得批复同意后,方可发出邀请。

5. 兄弟单位或上级部门要求我校(或学校下属部门)予以接待顺访人员或团组时,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寄达或转交《协助接待函》。

6.临时确定的重要来访或顺访,可先以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急件处理备案,书面请示须随后补齐。

7.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外事接待活动。

   (三)接待职责分工

1.以学校名义邀请的来访、顺访人员或团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排接机(站),并负责落实全程接待任务,相关部门配合。

2.各部门(学科)邀请的来访、顺访人员或团组,原则上由各部门(学科)负责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派员参加,涉及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3.如涉及外国政府官员、政要、国际组织领导人或驻华(穗)使领馆高层官员来访,保卫处应在安全保卫上予以协助。

4.宣传部负责重大外事接待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5.财务处依照学校批件对接待经费进行核销。

    6. 接待结束后一周内,由牵头接待单位进行总结汇报,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短期来访外宾接待报告表》并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7.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接待单位共同负责收集存档、新闻发布。必要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省外办上报接待小结。

     

本管理办法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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