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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等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3-24   点击数:

各相关学院、各附属医院,实验动物管理中心、中心实验室,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等情况的通报》转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一、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

各单位应认真梳理本单位从事的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等实验活动项目,对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实验室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情况备案(变更),如有开展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同时进行实验活动备案;若不符合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实验室,严禁开展相关实验活动。请各单位务必于331日前在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填报工作(http://210.76.76.114:8989/netApply/)。

二、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化管理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完成备案审核后,所开展的实验活动、样本保存及样本运输情况应及时在广东省病原微生物管理系统里进行登记。具体操作方法见“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帮助”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实验室用户》。

三、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各单位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17)进行规范化管理,成立相应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督 、咨询、指导、评估;建立并维持实验室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建立人员、菌(毒)种及感染样本、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消毒和灭菌、实验室废物处置、实验室感染物质运输、生物安全保障等的管理制度并保存日常记录;制订应急预案和意外事故的处置并定期进行演练。

请涉及整改的相关单位将整改情况于331日前报所在区卫生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我处实验室管理科。请各附属医院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基本情况汇总表》,并于331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1.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等情况的通报

      2.南方医科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基本情况汇总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17)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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