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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9-30   点击数:

各学院、各附属医院、实验动物管理中心、中心实验室:

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情况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1.对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年)》有开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均要参与本次检查。

2.要对照《2021年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要点(实验室检查要点)》和《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管理指引的通知》(粤卫防控函〔2021〕20 号)等文件要求,围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逐项对照开展自查,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上报材料及时间

校本部内有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各单位完成自查情况报告和《2021年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word版和盖章PDF版于10月11日通过oa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人。没有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请回复“未开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加盖单位公章。

各附属医院完成自查情况报告和《2021年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于10月15日报当地市卫生健康委,同时抄送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邮箱(lab_smu@163.com)。

三、检查要求

1.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进行备案的实验室应于10月30日前在广东省卫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并向当地市卫生健康委递交备案材料;

2.对照学校10月下旬将对全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检查,特别要对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不到位、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的单位开展针对性检查,其中,从事新冠病毒等第一、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将重点检查 。

3.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把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严禁实验室带病运行,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2.2021年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要点

     3.2021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提纲和《2021年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9日


(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61647953,E-mail:lab_sm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