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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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浏览次数:

各位老师及相关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对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工作。学校已于20187月发布回收经费预通知,收回截至2018930日未使用的结余经费,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将收回时间延长至20181025日,现就具体事宜正式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5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511日至1231日且2016年度准予结题的项目。

  2.收回资金范围是指截至20181025日仍未使用的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2015年度结题的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收回时间

  1.各附属医院需在20181025日前冻结相关账户,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校本部各学院项目由科技处与财务处整理资金账目。

2.填写“2015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公函”(加盖单位公章)及“2015年结题项目结余经费登记表”,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1026日前送至学校科技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153141899@qq.com邮箱。

3.学校将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对回收经费统筹,用于学校基础研究。

  三、其他

  1.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将本单位所有的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清理范围,组织协调,按时、真实、准确、全面报送数据,及时按实际结余数上缴。

  2.“应退结余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3.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数”退回结余资金。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清缴金额不足等情况将纳入单位信用记录。


药学院科研办

                                             2018年10月24日

(联系人: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