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此二维码分享
关于开展2016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药学、化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导师:
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导师队伍结构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启动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
1、本次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认定标准按照《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新增基本条件》(附件一)执行。
2、参加考核认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范围:除2014年新增及认定合格的以外,其余研究生指导教师均需参加本次认定(附件二)。
3、已新增为专业型研究生指导教师且达到学术型条件者,本次可以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的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
1、遴选原则:遵循“坚持标准、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应从学校学科建设的全局出发,通过新一轮的导师遴选,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促进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优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2、遴选类型: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
3、遴选范围: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只接受我校(含直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及与我校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等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申报,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只接受具备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含协同基地)资质的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人员申报,且申报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本单位所具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相一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只接受具备能满足专业学位(含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方向))研究生培养实践训练实际需要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申报。其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方向)专业只限学校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人员申报,公共卫生、工程、护理学、药学硕士专业只限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和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等开展实质性合作单位人员申报。
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是我校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要求,从培养方案实际需要出发而设立的一种导师岗位。该类型导师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双导师或导师组的形式共同指导研究生,不具备独立招生资格,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阶段实践能力的指导,加强面向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
2016年起,学校不再聘任硕士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原我校聘任的硕士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如达到实践指导教师条件的,可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转聘为实践指导教师。新增实践指导教师规模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需求,按照遴选标准确定开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予以聘任。
四、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2016年9月9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三、四、五),并按申请表所填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各单位教研办进行初审。
2、2016年9月16日前,各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上报药学、化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药学院四楼科研办)。
3、2016年9月30日前,药学、化学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新增基本条件,组织新增博导任职资格答辩,审议新增、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将评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办公室。
4、2016年10月21日前,学校学位办整理各分委员会上交的材料,完成导师遴选材料的形式审查。
5、2016年10月31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新增、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工作要求
1、申请人应认真了解有关政策,如实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增(认定)表》(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并附齐有关证明材料(如论文、著作、获奖证书、下达的课题立项通知、财务部门的科研经费证明、临床带教证明、单位合作协议等)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并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2、非直属联合培养单位人员申请新增为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须出具本单位同意申报的公函,随同申报材料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
3、提供的成果证明(论文、论著、获奖证书、课题)必须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4、为保证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按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及时将申报材料、汇总表(附件七、附件八,包括电子版)报至研究生学院学位科,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学院学校学位办公室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药学院科研办
2016年9月6日
(联系人:周磊,联系电话:6164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