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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切实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要使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相一致,一级抓一级。
4、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二、责任范围
1、院党委对全院各支部和各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2、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全院行政工作及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3、各系、所、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具体责任,主持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责任内容
院系党政领导班子以及机关职能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开展工作。
( 一)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1、及时传达学习上级组织的精神和要求,并认真贯彻落实。
2、抓好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3、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措施,并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4、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坚持重要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制度。
5、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各系、所、中心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1、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单位工作,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并认真落实。
2、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3、负责纠正部门的不正之风。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监督检查与处罚
1、党委、支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列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评价的内容,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并做出廉政鉴定进入本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个人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由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并发挥民主党派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2、党风廉政工作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①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完成、党风廉政工作不落实的;
②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工作不力以及发生了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
③掩盖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和群众正确意见、建议的;
④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