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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校设字〔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4日 浏览次数:


 

 

 

 校设字〔2020〕3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建设

与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顺德校区管委会:

《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2020年7月15日

(联系人:徐圆圆,联系电话:61648487)

 

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制度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与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教育培训准入、用电安全、仪器设备使用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废弃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教辅机构、附属医院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组成的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压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监管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业务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家监督组和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一)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实行席位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园安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处、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院、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家监督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成员由实验室安全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设施建设、制度建设等提供咨询意见;评估和审议实验项目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方案;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指导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调查实验室安全事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主任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执行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专项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家监督组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验项目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审核工作;指导督查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因工作及其他原因变动的,根据人员变化自动调整;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家监督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调整。

第八条  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处、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院、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监督机制。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传达和落实上级部门、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拟制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协调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设备使用安全、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实验室废物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急演练和实验室备案工作;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实验室消防及安保工作,督促落实实验室消防和治安措施及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相应安全演练及检查; 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置等

(三)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协助做好组织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协助做好涉及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善后处置等。

(四)人事处协助做好新进教职员工、各类聘用人员、博士后、访问进修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事故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的负面清单。

(五)教务处和科研院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协助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

(六)总务处负责实验室水、电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水电改造及实验室修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顺德校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顺德校区实验室房屋、水电等安全隐患的检查管理。

第九条  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负责人及职责,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落实责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是不限于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辐射设备、实验室废物等管理办法

(三)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建立危险源及风险点工作台账;按照实验风险等级为实验室统一配备充足、安全的个人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各类设施、设备的检验、更新、维护。

(四)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学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度。

(六)每学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全覆盖检查,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按时提交《实验室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条  实验室承担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每间实验用房管理负责人及职责,与本实验室教职员工、学生等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落实责任。

(二)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工作。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自查工作,建立危险源及风险点台账,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实验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实验用房负责人及信息明示制度。

(五)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授课教师、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实验室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实验。

(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

(三)做好实验项目的安全教育,在实验前对实验人员讲解实验项目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点、操作规程、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加强实验过程的安全指导。

(四)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并如实将整改情况报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二级单位、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二级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五)实验室各类危险化学品要指定专人管理,其购置、领取、保存、使用、转移和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规定执行,各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应当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六)实验室剧毒品、爆炸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等高危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五双”管理制度。

(七)实行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确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

(八)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九)实验室须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急救包等防护用品。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特点规范着装、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十)实验室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本科生进行实验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研究生进行的实验须经导师同意。实验过程中实验者不得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非工作时间和高危险性实验应2名以上人员在场。

(十二)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十三)实验室教职员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及负责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高温或高压类仪器设备等实验物品与实验室负责人交接;学生退学、离校时,也应履行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学校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入学新生、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进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培训的重要内容。实验室师生员工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特殊药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应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面向实验室人员发放《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和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落实安全风险告知、确认制度。

(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凡涉及高危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放射源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实施前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查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审核备案。二级单位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实施过程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前,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到规划、设计和施工前期阶段,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当限期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

(五)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六)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

(二)二级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五)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六)压力容器(含气瓶)等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和《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和《南方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实验室放射源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各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物质应当进行登记、检查,确实做到账物相符。放射性物质、同位素跟踪试剂不准擅自采购、储存、使用。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地级以上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动实验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变更,须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按其危害程度分类,分别在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须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规定建立并维持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对所有拟从事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开展新的实验室活动前,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改变经过评估的实验室活动(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范围、管理等),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五)生物安全实验室须按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督促制度的执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

(六)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危险因子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废物处置。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七)各实验室应当将在研究、教学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菌(毒)株或样本送交保藏机构进行鉴定和保藏。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按规定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室,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行政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菌(毒)种除外。

(八)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使用与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医疗卫生、药品等科学研究、实验、检测等活动,应当使用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动物,并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废物管理

实验室废物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和《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

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广东省及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法规制度,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宣传教育情况、准入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文化建设情况、实验场所安全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实验室档案建设情况等。

(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须经常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备查。

(三)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检查和督查记录需存档备查;对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

各级管理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包括责任体系、安全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其他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

 

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含以下相关人员: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包括实验室安全员、授课教师、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包括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以及党政负责人);

(四)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

(一)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类别有:批评教育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核减事故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经济赔偿等。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追究类别有:下达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实验室关停整改等。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如需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适用

(一)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社会、学校、环境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谈话或书面检查;给予实验室及二级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谈话。给予实验室下达《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给予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通报批评处理:

1.未按照规定严格贮存、保管、处置高危物品(包括剧毒品、爆炸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等),擅自将上述高危物品带离保管场所或违法违规使用上述高危物品,存在遗失、被盗、泄露、污染环境、威胁公众健康等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高压灭菌锅使用登记证,违法违规运行的;压力气瓶的存放场所不合规、未固定、无明显警示标识的;

3.随意丢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造成潜在环境污染、人身损害、威胁公众健康的;

4.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5.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布局、安全设施设备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6.在不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对实验室级别要求的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7.其他对社会、学校、环境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行为。

(二)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或有人员受重伤以下结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给予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给予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谈话或书面检查;视情况核减上述事故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给予事故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通报批评处理;按程序立即关停事故实验室,其重新开放时间经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核查,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事故实验室和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2万元(含)以上损失或有1人(含)以上受重伤、死亡结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给予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给予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况核减上述事故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给予事故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通报批评处理;按程序立即关停事故实验室,其重新开放时间经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核查,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二级单位、事故实验室和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批评教育谈话、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2.接到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上报、制定整改方案的;未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责令整改,致使事故发生的;

3.其他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  因个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法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事故所在二级单位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由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结合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意见、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家监督组咨询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落实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区域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缓报、漏报、瞒报的相关责任人,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责任的相关管理责任人,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酌情减免其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事故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若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对所受责任追究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可依照相关规定在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各类聘用人员、博士后、访问进修人员等其他实验室安全责任相关人员,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章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校设字〔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