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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校设字〔2018〕3号)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4日 浏览次数:


 

 

 

 

 

 校设字〔2018〕3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了南方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方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南方医科大学          

2018年5月17日        

(联系人:徐圆圆;联系电话:020-61648487)

 

 

 

 

 

 

 

 

 

 

南方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及安全应急预案参照本办法。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其制剂、标准品和对照品。

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等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医院、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项目组)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是直接领导责任人;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明确各自在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管理;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管理;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原因调查。

(二)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危险化学品消防及安保工作,组织相应安全演练及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三)教务处负责对涉及使用高危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学生创新实验项目进行初审;协助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实验室等。

(四)科技处负责对使用高危化学品的科研项目的初审;协助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科研实验室等。

(五)总务处负责食堂等下属部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顺德校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负责顺德校区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七)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院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负责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学生创新实验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以及后续使用、存储及废物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涉及高危化学品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交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至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审核备案;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实验室(项目组)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工作的实际需要,使用单位和实验室(项目组)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十条  学校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向上级部门申请报备,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独立法人单位,自行向上级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采购。

第十一条  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书,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所在实验室(项目组)负责人、学院审核后,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准购证后统一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需在学校试剂耗材采购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化学品和药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类化学品和药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危险化学品存储柜应标明存放物种类,并在柜门及集中使用场所处张贴相应的安全“明白卡”。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专柜保存、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剧毒化学品、易爆炸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高危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危险化学废物,即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和受污染包装物等,应严格加强收集、存放、回收和处置工作的管理,严禁随意弃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操作要求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二)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三)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四条  气体使用要求

(一)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二)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三)采购和使用有生产及充装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体,不得使用改装气瓶和超期未检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定期联系专业回收公司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处置,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严格按《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彻底消除污染隐患;不得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检查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校设字〔2011〕382号)、《南方医科大学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校设字〔201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

南方医科大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快速、有效、有序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方医科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学校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大小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预案指导学校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适用于学校辖区内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之一情形的救援工作: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各二级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六条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以下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七条  分级响应: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安全事故,学校指挥部办公室即时报国家、省、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Ⅳ级(一般)安全事故启动学校应急预案,发生高层次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安全事故响应自然启动。

第八条  学校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丢失或被盗几大类。针对事件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领导指挥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及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各项工作。

 长:学校主要领导

副组长:分管校领导

 员: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宣传部、医院管理处、相关二级单位领导、化学品相关专家

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工作职责: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疏散、自救工作;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119报警中心、110报警中心报告,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配合专业队伍,组织救人和抢险工作;保护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长:学院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学院分管领导

 员: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工作职责:根据本单位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危险性,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处理预案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及时、准确地上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故。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处理中应坚持“先救人,后救物;先救治,后处理;先制止,后教育;先处理,后报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及时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的基础应急处置办法施行紧急救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根据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或119求助;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同时向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报告人姓名、位置和联系电话;

2.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迅速了解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情况,汇报给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领导指挥小组进行决策部署,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工作小组成员组织抢救、疏散、自救、抢险工作;

3.保卫处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学院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人员情绪,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5.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6.收集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件处置措施

各单位广泛使用危险化学品中的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发生起火,很有可能引发爆炸,危险性、破坏性极大,因此,在保证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遵循“先控制、后消灭,救人先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一)易燃化学液体火灾的扑救

扑救时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对小面积(一般50以内)液体火灾,一般可用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大面积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对于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灭火。对于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二)毒害品和腐蚀品火灾的扑救

灭火人员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一般情况下采取全身防护即可,对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扑救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浓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热,会导致沸腾飞溅,需特别注意防护。浓硫酸数量不多时,可用大量低压水快速扑救。如果浓硫酸量很大,应先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然后再把着火物品与浓硫酸分开。

(三)易燃固体、易燃物品火灾的扑救

易燃固体、易燃物品一般都可用水或泡沫扑救,相对其他种类的化学危险物品而言比较容易扑救,但也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如二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萘、黄磷等。这类能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产生易燃蒸汽,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用水浇灭燃烧区域及其周围的一切火源。遇黄磷火灾时,用低压水或雾状水扑救,用泥土、砂袋等筑堤拦截黄磷熔融液体并用雾状水冷却,对磷块和冷却后已固化的黄磷,应用钳子夹入贮水容器中。

(四)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的扑救

遇湿易燃物品能与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即使没有明火也可能自动着火或爆炸,如金属钾、钠以及三乙基铝(液态)等。因此,这类物品应放在远离水源、热源的固定在墙体上的铁柜中进行保存。当实验室内这类物品有一定数量时,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灭火器等湿性灭火剂扑救,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等扑救。固体遇湿易燃物品应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和蛭石等覆盖。

(五)爆炸物品火灾的扑救

迅速判断和查明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发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当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处置措施

在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盛装化学品的容器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的破裂、洒漏等事件,造成危险化学品的外漏,应采取简单、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泄漏危险。

(一)疏散与隔离

在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首先要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学品大量泄漏,事件区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烟火、设置警戒线,并及时拨打“119”报警,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

(二)泄漏源控制与处理

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尽可能通过关闭阀门、停止实验、堵漏、吸附等方法进行泄漏源控制。注意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1.围堤堵截。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2.稀释与覆盖。可用消防用水向有害物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汽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收集。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棉等吸收、中和;当大型泄漏时,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

4.处置。将收集的泄漏物包装好交由有资质的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中毒事件处置措施

化学品急性中毒事件多因意外事件引起,其特点是病情发生急骤、病状严重、变化迅速,必须争分夺秒的及时抢救。

(一)救护者做好个人防护

急性中毒发生时毒物多由呼吸道和皮肤侵入体内,因此救护者在进入毒区抢救之前,应佩戴好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服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用品和应急器具。

(二)尽快切断毒物源

救护人员进入事件现场后,除对中毒者进行抢救外,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如关闭管道阀门、堵塞泄漏的设备等)切断毒源,防止毒物继续外溢。对于已经扩散出来的有毒气体或蒸气应立即启动通风设施抽排或开启门、窗等,降低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为抢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尽快转移病人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

首先将病人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呼吸通畅,让病人呼吸新鲜空气;脱去污染衣服,并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和毛发,注意保暖。

(四)现场施救

针对不同的中毒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对于呼吸困难或呼吸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者应立即行胸外心脏按摩术;眼部溅入毒物,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五)及时解毒和促进毒物排出

1.皮肤接触:应在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或特定的解毒(中和)溶液彻底冲洗至少20分钟的同时,尽快就医。

2.眼睛接触:应在立即提起眼睑,用洗眼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的同时,尽快就医。

3.吸入: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通风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应输氧,并尽快就医。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术,并尽快就医。

4.食入: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通过服用足量温水或其他饮品(牛奶、蛋清或口服活性炭等特定溶液)等方式进行稀释、催吐(禁止催吐情况除外)、洗胃、导泻、解毒。对于某些毒物亦可使其变为不溶的物质以防止其吸收,如氯化钡、碳酸钡中毒,可口服硫酸钠,使胃肠道尚未吸收的钡盐成为硫酸钡沉淀而防止吸收。氨、铬酸盐、铜盐、汞盐、羧酸类、醛类、脂类中毒时,可给中毒者喝牛奶、生鸡蛋等缓解剂。烷烃、苯、石油醚中毒时,可给中毒者喝一汤匙液体石蜡和一杯含硫酸镁或硫酸钠的水。一氧化碳中毒应立即吸入氧气,以缓解机体缺氧并促进毒物排出。

(六)经过初步急救,立即送至医院实施抢救治疗。

第十六条  丢失被盗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法 

在实验室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工作人员应保护、封锁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得知情况后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并在确定丢失原因和地点后、积极查找。必要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第五章  事故总结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无论在何时何地,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有效的疏散无关人员,避免对人员造成更大伤害。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的紧急联系电话如下: 

学校保卫处:020-61648110(校本部)

0757-29985128(顺德校区)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020-62789008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事故相关人员应配合相关部分进行勘察;事故查清后,向学校领导做出书面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特性,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第二十条  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