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助航

ARTICLE

返回>

【实习录】深刻领略法律的严谨公正

时间:2018-11-02 15:34:38来源:新闻中心

摘要:高效,是他们工作时的习惯;严谨,是他们定罪时的态度;加班,是他们的家常便饭;一丝不苟,是他们办案时的状态。这就是检察官们的日常。

卫生管理学院15级法学(卫生监督与管理)徐麟金

实习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穿上一身整洁的制服,别着检察院的徽章,奔走于警局、看守所、法院。收到公安局移送的案件,仔细翻阅卷宗,摘录各种证据,构建并还原案发时的各种情景,去看守所提审并还原案情。从着手案件再到法院开庭。这便是检察官们的日常。

初习事务,熟能生巧

实习的第一天,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我到了实习工作的办公室。我显得很仓促,坐立不安,不知道能将自己置于何地。带我的是一位温柔的姐姐。打过招呼之后,她便教我实习的工作内容。打开收纳卷宗的储物箱门,我被这案卷气味熏得咳了几下。她从里面挑出一叠最薄的的卷宗放到我手上,收去了脸上甜甜的笑意,突然绷着脸说:“小金你记住,在我们检察院,人可以丢,卷不能丢!”听到这,我打了一个寒颤,连忙点了点头。接着,她便一点一点的教我接下来的工作——写案件审查报告。同时,她再三叮嘱我,遇到数字名称等重要信息一定要再三核对,与卷宗保持一致;犯罪嫌疑人受到询问和几次讯问的供词不一样的地方一定要标记下来;证人证言和嫌疑人的供词不同的地方也要标出来。我有点晕,在这整整近百页的供词和证言里面玩“找不同”!看到?有点惊讶,老师莞尔一笑:“第一次办案是有点生疏,不过熟能生巧,慢慢来!”看到她的鼓励,我轻叹一声,接过卷宗,开始工作。

第一次办案的确很生疏,一个很简单的案子我却花了两天才写完报告。递交第一次工作成果正好是下班前的1分钟,自咎于效率低下,我红着脸递交后,赶紧跑开了。第二天早上,我刚到办公室,老师坐在办公桌前工作了。打过招呼后,老师直接说:“昨晚看过你的成果了,还不错,我已经昨晚修改好做成终稿发到你电脑里了,和之前的比对一下吧。”可是说是细致入微了,不仅把我的抄录错行的供词标注出来,还把我打出的错别字改了出来。近5万字的审查报告,经她一晚便一一核对出来,我有点不可置信。带教老师亲自过来指出我做的纰漏,并告诉我特定信息在卷宗的特定位置。在她的细心指导下,我写审查报告的速度在一周后提升了一倍。

实践学习,学以致用

这天是国庆节假日前的最后一天,老师给我安排了一个“假期作业”,她让我在假期思考一个案例:A是B的代理人,A和C公司签订合同,由B到C公司务工,工期满后,C将B的劳务费交给A,再由A将劳务费转给B。如果A收到B的劳务费,不转给B,而是携款逃走,A是否构成诈骗罪?

接到这个作业后,我也思考良久,一时间也想不到构成诈骗罪的所有要件。第一次感觉到,自己的专业知识依旧不够扎实。在翻阅专业书之后,我把重点放到了构成要件之一的“欺骗行为”上。首先,如果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受骗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对自己财产进行了错误的处分,而处分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回归案情,表面上来看A没有将劳务费转给B,受害人无疑是B,而对财产实施处分行为的是C。可是,仔细一想,这要分情况考虑。

如果,A是在与C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有了犯意——要携款逃走。那么A实施了欺骗行为,使C基于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A得到了财产,使B受到了损失,从而A构成诈骗罪;如果A是在C交付劳务费之后起了犯意,则不构成诈骗,而是另一种罪——侵占罪。

当我在假后呈递了我的答案后,老师很高兴:“这是我前不久处理完的一个案子,你给了一个让我比较满意的答案。的确,在哪个时间点嫌疑人起了犯意是这个案例的关键点。可是在现实办理案件不像在学校做练习题那样啊。练习题里面的案例事实是百分百确定的。而在案件中,犯罪事实必须由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的,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做出对嫌疑人有利的判断。这个案件中比较棘手的是A曾经多次代理B与C签订类似劳务合同,此次前都没有出任何问题。如果不是A在讯问中供述自己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起了犯意,否则真的很难定性。”

听到这里,我暗自窃喜:原来定罪是这么有趣,虽然过程有点煎熬,但是像解谜一样联系所有证据,分析嫌疑人所有供述,推断其当时犯罪心理,对比供词证言的细微差别种种之后,对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定性,进而对其定罪。

“小金,知道你要准备司法考试,给你一个附加任务,当你每次撰写一份案件的审查报告时,你要仔细翻阅卷宗回归案情,试着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并要向我讲一下定罪依据。”老师说。我想了想,这样既提高我的案例分析能力,又办理了案件,两全其美,便答应了。

慎重司法,法不容情

这天,带教检察官让我陪她和另一个检察官去见一个嫌疑人家属,是驳回家属取保候审申请的,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在见家属之前,带教检察官再三叮嘱我,不要跟家属说任何话;不要透露任何关于这个案件的信息。我站在两位检察官身后。坐在桌子对面的就是家属,一位老大爷一脸愁容。他老泪纵横,一直请求检察官让他孩子从看守所出来。可是两位检察官跟家属陈述了不予取保候审的原因,并且一直在安慰家属,稳定家属情绪并多次详细告知这位大爷接下来要为嫌疑人进行的正规正确的诉讼程序。送走家属之后,我感叹:即便可怜天下父母心,可是法不容情啊。正是因为案情复杂,处理必须慎之又慎,不能轻易批准取保候审。否则,对嫌疑人的宽大处理,可能是对被害人利益的又一次损害,同时也影响了司法公诉以及司法机关公正严明的形象。

“法立,有犯者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在检察院实习这段时间,体会最深的便是法律的严谨公正。从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到司法实践我对于法学有了更深入了解,也逐渐意识到了自身知识的不足。同时,实习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再次进修专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