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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3日 | 来源: | 作者:

 

 

 

 

校研字〔2017〕39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2017年7月13日        

 (联系人:胥超,联系电话:648369)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留学及参加国际会议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采取项目制形式进行组织实施,并负责全程管理与监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研究生出国(境)外事政策指导与审批;财务处负责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等;各培养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及工作人员负责研究生出国(境)留学工作;导师为研究生出国(境)期间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校内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资助申请的评审工作,并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博士生国外访学资助项目”、“国际间校际交流项目”、“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资助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并由国家或学校提供资助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境)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项目应制定详细的选拔标准、资助经费和申请流程,具体内容以学校每年度发布的项目实施指南为准。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要求

 

第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资助内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

1)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及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有关文件执行;

2)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内容按照《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资助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博士生国外访学资助项目

1)博士生国外访学资助项目是指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实施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资助我校博士生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修、参与科学研究以及支持博士生参加中、长期国际间学术活动的项目;

2)派出访学的博士生应已经完成博士阶段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潜力、具有良好的国际沟通能力;

3)博士生访学期间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国外接收单位应是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接受学科应具有较高水平;

4)博士生国外访学内容应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国外访学期间需指定一名国外接收单位导师指导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5)博士生国外访学资助原则为“专家评议、择优限额资助”,实行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级资助方式:普通资助方式每人资助5万元人民币,特别资助方式每人资助10万元人民币;

6)博士生国外访学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第十条  国际间校际交流项目

1)国际间的校际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及各培养单位(或导师)与国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我校在校研究生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进修、学习、实习的各种合作项目;

2)各培养单位须在协议签订或修正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交流协议副本至研究生院备案审核,研究生院依据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以审核通过部分为依据,为参加项目研究生办理注册、选课、学分转换、成绩管理和复学等相关手续;

3)国际间校际交流项目学校资助的原则为“专家评议、择优限额、定量资助”,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年度预算确定全年资助计划,分别发布资助标准和人次;

4)国际间校际交流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

1)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用于资助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

2)学校设立专项基金来资助实施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资助项目,每人每次最高资助2万元,资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等合理费用。

3) 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0天以内。

 

第三章 选拔与派出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设置专门工作岗位负责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出国(境)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在收到各培养单位初审材料后,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评审;项目未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可向申请者本人导师之外熟悉所申请学校、申请专业等情况的有关专家转交评审申请材料。评审应公示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获得通过者,经研究生院会签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公派留学项目需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应及时办理协议签订、相关资助证明、出境申请、政审及护照、签证、国际机票等手续。政府公派项目按项目通知办理出国(境)手续;学校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财务处办理出国(境)经费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未获通过者如提出异议,应在项目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形式具名向研究生院提出。研究生院将有关材料结合评审意见提交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决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的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可包括往返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签证延长费等。各资助项目经费开支如有特殊要求的,以项目实施指南为准。留学人员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留学人员自理。资助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对参加各类出国(境)项目的研究生开展行前教育,签署《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纪律安全责任书》,并作为出国(境)审批的必须提交材料之一。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到外方院校报到,按照留学计划开展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到达外方院校后一周内向国内报平安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受损害;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及培养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派出学生的工作,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进行指导跟进,如出现问题,培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导师须在研究生派出前制定详细培养计划,并与留学院校合作导师定期保持联系,了解研究生培养进展。

第二十五条 派出留学期间,研究生须定期与我校导师以电邮形式文字汇报学习进展情况,一般每个月不少于1次。

 

第六章 绩效评估与违约追究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针对各项目建立评估体系,对我校各项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各项目实施方案、条件要求、导向专业及资助内容等,以保证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出国(境)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资助协议书》。

参加国家、省、市有关出国(境)项目并已签订此类协议者可不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回国,并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确因科研工作等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需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国内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留学延期申请表》,并提供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信函及经费资助证明等材料,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留学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延长留学期间学校不再给予资助。对于因课题需要,且具有重大科研突破预期需申请再次延期者,须在第一次延期时限结束前回国进行科研进展汇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再次延期,第二次延长留学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须在返校后10日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对在出国(境)期间表现突出,做出较大成绩者,学校实行奖励机制,由研究生院每年5月组织一次“优秀出国(境)研究生”评选,对上一年度完成出国(境)项目的优秀研究生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但奖励费用不得超过资助费用的5%。

第三十一条 在出国、出境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的研究生,应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费用并赔偿协议书规定的违约金。 有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提交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向违约学生追回已支付资助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以自筹经费形式参与以上项目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

      2.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留学事项变更申请表

      3.南方医科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境)登记表

      4.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事务办理流程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