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7-19 09:28:51】

() 我校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我校转制后,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在中行开设了银行基本账户,户名:南方医科大学,开户银行:中行广州市同和分理处,具体银行账号请致电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综合计划科(电话48133)查询。

() 支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普通支票可根据左上角是否划双斜线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的左上角无双斜线,而且收款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的名字,收款人须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连同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的左上角必须划双斜线,收款人必须为合法的单位名称。支票不能折叠,印鉴章不能模糊。为保证支票的安全,一般禁止使用空白支票和限额支票。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支票作废应将作废支票交回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如发现支票丢失,应立即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联系,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

在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该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 现金收支的相关规定

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单位不得将收入的现金直接用于支出,即不得“坐支”。

3.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应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支付。

4.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5.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即“出租出借帐户”。

7.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8.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 现金使用的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使用范围如下:

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酬金。

2.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学校可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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