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4-03-19 15:16:08 来源:作者: 点击:

新闻摘要: 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

 第一节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现制定《南方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外各培养单位在岗的所有博士生、硕士生导师。

第二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与成败,对于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

第四条 导师要强化育人职责,提升育人水平,引导和帮助研究生在成长成才的道路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和创新务实的科学精神。

第五条 导师对研究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思想引导与行为示范相结合、思想培育与业务培养相结合、思想解惑与助困解难相结合。

 

第二节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思想引导。导师要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在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要将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教学、医疗、科研等具体培养环节的全过程。

第七条 行为示范。导师要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术学风等方面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八条 管理监督。导师要对研究生在政治方向、组织纪律、学术道德、日常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关心关怀。导师要对研究生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思想困惑、心理障碍和现实困难给予全面的关心和帮助。

 

第三节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谈心交流。导师要通过多种途径经常与研究生交流、谈心,及时了解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积极解决研究生的思想困惑。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导师要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日常学习、生活情况,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规范日常行为,加强心理疏导,强化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反馈沟通。导师要定期与各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或辅导员沟通和反映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现实情况,并积极帮助解决研究生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审核把关。导师要全面了解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在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时进行审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研究生评优评奖、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各项申请,进行把关。

第十四条 配合参与。导师要主动了解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各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入学教育、专业教育、学术道德教育等重大集体活动,协助配合学校、各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善后工作。

 

第四节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导师遴选和考核制度。学校把教师的育人水平作为遴选和考核导师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导师思想政治教育激励机制。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导师履行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突出的导师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思想政治教育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力的导师,学校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批评,并督促其改进。对于履职不力,且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校研字〔20097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制度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各培养单位两级导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定期召开导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题会,掌握导师对研究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情况,促进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经验交流。各培养单位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导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题会议,了解并解决导师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督察导师思想政治教育责任落实情况;期末听取导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并将总结书面材料备案,作为导师考核的基础材料和学校评定研究生培养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交流与培训制度。通过组织交流和开设研究生导师论坛等形式加强导师育人经验交流,研讨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完善导师岗位培训,重点加强对新任导师的师德教育,在新任导师培训工作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邀请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导师交流经验,增强其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第六节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明确专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